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再69号
广州市银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广州夏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司借款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是:撤销(2016)粤0106民初882号民事判决;驳回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夏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9号902房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终止(2016)粤0106民初8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广州市夏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012年7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2012年8月2日注册号为440106000082206的《公司变更(备案)记录》;2013年7月15日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日期为2014年12月20日的《广州市夏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章程第1次修改条款》;穗工商(天)内变字【2015】第06201501070591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穗工商(天)内变字【2015】第06201505130246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的民事起诉状;合同编号为2014年抵押字第093号反担保抵押合同;(2016)粤0106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2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林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一扬、审判员兰永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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