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艾某生产、销售伪劣肠衣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案。该案是平江县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艾某自2013年起一直在自己家中进行猪小肠的食品加工。艾某在明知猪肠衣等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应该使用肠衣盐,而不能使用工业盐的情况下,仍从平江县盐业公司购进大量工业盐用于浸泡、加工肠衣,然后销售给他人用来制作灌肠等食品成品,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706600元。工业盐是工业原料而非食品原料,艾某使用非食品的工业原料生产、销售食品肠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艾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非法生产,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掺有工业盐的食品肠衣的行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危害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破坏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应受到刑罚处罚。同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艾某的违法行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艾某依法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该案的受理,进一步推动了平江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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