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律师:驾校教练骚扰学员后辞职能否要求驾校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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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劳动者为驾校教练员,工作中出现骚扰学院的行为,此种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判令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八万五千元。

叶先生是某驾校的教练员,工作期间叶先生屡次骚扰学员,后该学员报警,派出所出警将叶先生带走,最终赔偿该学员1万元作为补偿。叶先生觉得丢了面子,回去之后肯定被同事议论,便向驾校递交了辞职信,回去之后想了想后又认为不妥,便到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驾校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延时加班工资等事项。仲裁裁决驳回了叶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袁先生不服裁决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叶先生主张其于2003年3月13日入职驾校处工作,驾校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叶先生于2008年1月1日入职,同年9月离职,后于2010年3月30日再次入职,叶先生对此不予认可,驾校亦未就其主张提供其他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

沈阳劳动律师解读:驾校虽主张叶先生于2008年1月1日入职,同年9月离职,后于2010年3月30日再次入职,但叶先生对此不予认可,驾校亦未就其主张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于驾校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于叶先生主张的入职时间予以采信。另,叶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其所签署的文字材料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对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叶先生本人签署的《辞职申请书》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守。根据《辞职申请书》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所载,叶先生因个人身体原因离职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均已结清,叶先生与驾校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现叶先生在签署上述材料后继续向驾校主张权利,实属不妥,故对于叶先生要求驾校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加班工资等事项的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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