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土地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最重要、最具潜力的资源。近年来,各地围绕如何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实践探索。其一,一些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引导村民或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把集体土地连片出租给其他经营主体获得收益。其二,一些农村通过确权将多余的土地收回来,利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竞拍流转,村集体从而获取稳定的收入来源。其三,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协议出让、挂牌出让、拍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入市后的净收益,一般在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分配。其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以“地票”形式异地入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入市相类似,我国一些地方探索性地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地票”等多种异地入市方式,村集体从中得到了一定收益。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取得历史性成效,但也呈现发展水平较低、不平衡、持续性较弱等问题,亟待通过政策引导和体制机制创新来破解这些问题。
第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试点总体情况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使产权关系得到进一步明晰,在集体经济的管理、运行、发展与社员的利益之间建立密切联系,提高了农民参与和监督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一些村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借鉴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管会相互支持又相互制衡的组织,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各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探索
第三,以农村集体的资源和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很多农村难以独立地进行产业开发。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开展了以农村集体的资源和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获取股金分红收入的实践,效果明显。
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几个问题
第一,农村建设用地改革相对滞后。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仍处于试点阶段,局限在少数试点县。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主体,自2015年开始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也遇到了诸多问题。例如,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很多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尤其是,如果农民把宅基地退给村集体,村集体应该给农民相应的补偿,但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补偿能力,宅基地退出工作也就难以推进。
第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质量有待提高。一是集体股仍然普遍存在。较多的村尽管实施改革,但仍保留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份额较大的集体股必然导致农民得到股份分红数额较少,获得感不强。而且集体股的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现实中集体股往往由少数村干部控制。二是股份未完全落实成为农民集体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尽管试点地区大都开展了清产核资和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进而把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或户)。但是,一些农村在集体经营收益分配中,没有按照集体成员(或户)所持有的股份或份额进行分配,而是继续采用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的分配办法。三是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完整权能在实现上存在障碍。例如,因股权预期收益不确定,很难对股权价值进行定价;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缺乏流动资金,或担心农民退出股权后后续生活缺乏保障,而不愿意回购。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有待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经由折股量化而成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登记困惑和身份认同尴尬,没有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通行证”。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问题,各地采取了3种办法。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组织证明书。但由于缺乏上位法,该方式只是一种过渡性办法。二是登记为公司法人。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在性质上有本质不同,而且这种做法不符合《公司法》要求。三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法人。这种做法规避了股东人数限制,但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合作属性、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分配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用合作社名义登记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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