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颐:中国近代国家观念转变与清王朝立宪失败【政治宪法学第4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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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国家观念转变与

  作者:雷颐 ┃ 政治宪法学第436期

  雷 颐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思想史、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与当代中国史。着作:《李鸿章与晚清四十年》、《孤寂百年:中国现代知识分子十二论》、《从甲午到辛亥:清王朝的最后时刻》、《历史的裂缝》等。

  【摘要】晚清由清政府主导的“预备立宪”的失败是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重要时刻,因此,有关研究较为充分,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进行了研究。文章则从研究相对薄弱的 国家观念的角度,对“预备立宪”失败的思想原因做了分析。研究表明,无论是立宪派还是革命派 ,尽管对“改良”、“革 命 ”的观点 ,立场完全不同 ,但国家观念却相同 。 二者都完成了中国传统的伦理型国家观向现代契约型国家观念的转变,因此,双方都从制宪权、对“圣旨”的 合法性对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各种举措提出质疑,并就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重构、宪政架构下 的民族问题做了理论论述。新的国家观念,也是革命党人从早期“排满”向“五族共和”转变 的重要理论基础。共同的国家观念,是辛亥革命时期革命派与立宪派双方由敌对到合作的思想基础。

  【关键词】国家观念; 宪法; 制宪权; 民族平等

  社会政治观念、思潮与社会政治运动总是彼此互动。契约论国家观在鸦片战争后的社会变迁中一点点传入中国,最终取代了传统的“伦理型”国家观,必然反过来又要深刻地影响社会变迁。因此,有必要专论国家观变迁对当时政治的影响。

  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契约论国家观只能“通过立宪性契约,人们同意受统治”才是其实现性方式。依此理论,“宪法与政府共存,如果要有政府,毫无疑问就需要宪法”,进一步说需要宪政。

  一、制宪权与宪法之争

  以契约论国家观取代伦理论国家观,对现代中国的观念冲击、心灵震撼是巨大的。即便是君主立宪论者,亦承认“君主”也是契约的产物,“君主”也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剥去了“君权神授”的神 圣性。这样,究竟是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都只是一种工具性选择,选此选彼,只有“势所必至”,而 无“理 所 当 然 ”。 换句话说 ,改革派与革 命派的分歧 、争论虽然激烈 ,但只是“工具性 ”的而非“价 值 性”的。清廷晚期的“预备立宪”及最后覆亡,与立宪派、革命派对契约论国家观的认同、坚持大有关 系。在清廷“预备立宪”期间,梁启超写了大量有关宪政的专着( 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就十万多字) ,传播宪政基本知识,同时写了数不胜数的时论、时评,从宪政的角度评析清廷各项政策。梁启超 是立宪派的理论权威,同时是其政治领袖,他的这些着述,代表了反对暴力革命、不赞同推翻清王朝 的立宪派对清廷“预备立宪”的基本观点和看法。

  尤应强调的是 ,这期间梁启超的一系列文章娴熟地 以宪政原理从政 治 、经 济 、法 理 、中 外 历 史 层 面,对清政府的各种政策做了深入剖析。这些“理论紧密联系实际”的文章,是中国现代史上以学理 分析政府政策的佳作,也更清晰地反映了梁等人达到的理论高度。

  经历了“庚 子 巨 变 ”这种大流血之后 ,清廷才在“内 外 交 迫 ”的 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地开始“新 政”。1901 年 1 月 29 日,慈禧在西逃途中以光绪的名义颁下谕旨,表示愿意“变法”、学习西方,当然 仍强调“不易者三纲五常”。经历了庚子流血的巨变、惩凶、赔款,它的统治的合法性开始遭到普遍的 怀疑。更何况,慈禧此时要实行的正是两年前她坚决反对、无情镇压的事情,不能不使人感到巨大的 讽刺。慈禧当然意识到此点,所以在此上谕中特别强调新政与戊戌维新的关系,坚持说新政与戊戌 维新完全不同: “康逆之讲新法,乃乱法也,非变法也”。

  大体而言,从 1901 年到 1905 年这几年间,新政取得一些成就,不过为时已晚。形势已经巨变, 现 在 再 做 这 些 已 经 不 够 ,需 要 做 更 多 的 改 革 或 妥 让 。 此 时 ,局 限 于 “ 行 政 ”方 面 的 “ 新 政 ”已 无 济 于 事,人们开始提出“立宪”的要求。到 1904 年,不少重臣都半公开主张“开国会”,提出应仿英、德、日 本之制,定为立宪政体之国。尤其是 1905 年日本在日俄战争战争中的胜利,使立宪风潮再起。1905 年 5 月,历时一年多的日俄战争终以日本大获全胜告终。此次日本在打败君主专制的中国后竟又打 败公认强大的也是君主专制的俄国,似乎以具体直观的事例告诉国人立宪可以强国、救亡。所以此 前十年的甲午战争使一些先进者感到中国的富强在于维新,但有此认识者毕竟少而又少,而此时的 日俄战争再次给国人以强烈刺激,促人猛醒,社会舆论和观念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相 信立宪可以富国强兵、可以救亡图存,甚至某些原先反对立宪的守旧人物也转而倾向支持立宪。这样,原本影响不大、只是少数人的立宪活动因此影响大增,开始“复苏”,不久就迅速高涨,对全国性立 宪运动的形成起了有力的推动用。

  立宪渐成大潮,迫使慈禧也不得不重视立宪。她连续七次召见出洋大臣,并召开御前会议讨论, 最后宣布要实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预备立宪”。1906 年 9 月 1 日,清廷颁发了仿行立宪的上谕,但同 时 它 又 强 调 “ 目 前 规 制 未 备 ,民 智 未 开 ”,因 此 只 能 为 立 宪 做 准 备 工 作 ,至 于 何 时 立 宪 ,则 “ 视 进 步 之 迟速”再定。1 终于确立预备立宪为基本国策。仅仅过了五天,即9月6日朝廷就颁布了为立宪做准 备的改革官制上谕,动作之快,出人意料。

  从 1 9 0 7 年 起 ,立 宪 派 就 发 起 和 平 请 愿 ,要 求 开 国 会 ,而 地 方 士 绅 和 商 界 首 领 对 “ 开 国 会 ”的 要 求 更 甚 。 众 所 周 知 ,梁 启 超 坚 决 反 对 自 下 而 上 的 革 命 ,主 张 自 上 而 下 改 革 ,因 此 长 期 以 来 有 种 误 解 ,认 为他完全倚重政府改革,反对大众积极参与政治。其实,他一直特别强调民众的政治参与,强调民众 在立宪运动中的作用。认为如果没有大众的政治参与,即便政府颁布宪法、设立责任内阁、建立监督 机关,也只是徒有其表,政治不会有实质性进步。

  他的逻辑是: “国也者,积民而成,法制也者,藉人民合成意力而建。故一国之政治,苟非得国民 之认许,决不能以施行。”宪政与专制,都是得到国民认可才能实行。因此只有国民不满专制,群起奋 争立宪时,才可能立宪。“当知各国之颁宪法开国会也,非其主权者之能开焉,而其主权者之不能不 颁不能不开焉。”决定因素,是大多数人政治态度。作为主张自上而下的改革者,他却反对那种认为 现在政府已屡颁预备立宪上谕、将次第建立责任内阁、监督机关,因此民众“不求亦可得”、不必积极 参与政治的观点。他认为不论政府预备立宪的动机诚与否、行与否,只要“立宪之动机起自政府而不 起自人民,则其结果必无可观者”。因为“立宪政治之所以良于专制者,不过曰国民对于政府而常施 监督,斯政府对于国民而常负责任云耳。然必国民能确认政治为于己身有极切之关系,然后其监督 政府也能不怠,而政府乃不敢反于民之所欲以自恣。斯良政治于以发生。”反之,如果国民未认识到 政治与己关系密切,宪法、监督机关即使有也将如同虚设,政府仍如以往一样专制。而“使国民而诚 能确认政治为于己身有极重极切之关系也,则宜注全力合群策以要求宪法,要求国会。如饥渴之于 饮食,虽一刻不肯稍缓,虽丝毫不肯放过也。”如果宪政不是国民奋斗而来,国民依然政治冷漠,就无 法监督政府。“夫宪政之能得结果与否,则于国民能举监督政府之实与焉决之。国民能举监督政府 之实与否,则于其热心于政治与否焉决之。国民热心于政治与否,则于其能排万难以要求宪法要求 国会与否焉决之。”因此“所谓立宪之动机起自政府不起自国民而结果即无可观者,其事至易见,而其 理不可易”,并非他对政府的预备立宪不满,只是强调政府之“动机”重要,国民之“动机”更加重要。

  当然,梁启超的一惯主张是民众的政治参与应当是理性、有序的,而不是暴力的。他认为民众只 有 组 成 社 团 ,才 能 培 养 理 性 、有 序 的 政 治 参 与 的 能 力 与 素 质 ,也 才 能 避 免 暗 杀 、革 命 等 暴 力 行 为 。 因此 ,他 在 请 愿 高 潮 中 组 织 了“政 闻 社”。 《政 闻 社 宣 言 书 》中 ,他 对 结 社 与 立 宪 作 了 明 确 的 解 说 ,他 强 调立宪的重要一点是国民的政治参与,“立宪政治非他,即国民政治之谓也”。只有组成社团,国民才 能参与政治,才能对政治正式发表意见; 同时,由于长期的专制传统,使中国国民政治参与的水平与 能力低下,只有政治团体才能训练、提高国民的政治意识、参政素质、能力,“政治团体,诚增进国民程 度惟一之导师哉! ”结社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中国立宪的必须。政闻社的四大纲领是: 一,实行国会制 度建设责任政府。二,厘订法律、保障司法权之独立,公私权之划分。三,确立地方自治,以正中央地 方 之 权 限 。 四 ,慎 重 外 交 ,保 持 对 等 权 利 。 他 反 复 论 述 、再 三 强 调 政 闻 社 主 张 君 主 立 宪 、反 对 推 翻 皇 室的革命,而且只有君主立宪才能使皇位永固。“政闻社所执之方法,常以秩序的行动,为正当之要 求。其对于皇室,绝无干犯尊严之心; 其对于国家,绝无扰紊治安之举。此今世立宪国国民所常履之 迹,匪有异也。”1政闻社与其他团体一样,也以全体社员名义致电清政府的“宪政编查馆”,提出限期 三年召开国会的主张。

  然而,梁启超以君主立宪实现“皇位永固”的期望,并未得到清政府的理解。相反,慈禧太后与支 持她的顽固派官员认为任其发展最后无法控制局面,于 1908 年 8 月 13 日,朝廷突然下旨查禁政闻 社: “近闻沿江沿海暨南北各省设有政闻社名目,内多悖逆要犯,广敛资财,纠结党类,托名研究时务, 阴 图 煽 乱 ,扰 害 治 安 ,若 不 严 行 查 禁 ,恐 将 败 坏 大 局 。 着 民 政 部 、各 省 督 抚 、步 军 统 领 ,顺 天 府 严 密 查 访 ,认 真 禁 止 ,遇 有 此 项 社 夥 ,即 行 严 拿 惩 办 ,勿 稍 疏 纵 ,致 酿 巨 患 。” 由 于 朝 廷 严 禁 ,梁 启 超 不 得 不 解散政闻社。自由结社权应是立宪、也应是预备立宪的重要内容之一,政闻社却被严令解散,不能不 使包括梁启超在内的多数立宪派人士对朝廷是否真心“预备立宪”大起疑心。

  1908 年 8 月,清廷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并明令以 1916 年为立宪预备期限。但《钦定宪法大 纲 》使 相 当 一 部 分 立 宪 派 人 士 感 到 不 满 ,因 为 这 部 《 钦 定 宪 法 大 纲 》以 日 本 明 治 宪 法 为 蓝 本 ,但 又 做 了重要修改,皇权比日本天皇的权力大,而臣民的权利却比日本臣民权利小。

  在 这 种“君 权 ”比“明 治 宪 法 ”扩 大、“民 权 ”比 其 缩 小 的“宪 法 ”框 架 下 ,再 加 清 政 府 的“立 宪 ”实 际步骤一拖再拖,不仅革命派一直谴责,而以温和的士绅为主的立宪派都指其为假立宪、伪立宪。宋 教仁是革命派领袖之一,他认为“日本政治为非立宪的”,“世之论政体者,往往谓日本为半立宪 国”。对此宪法大纲,梁启超当然批评多多,其中之一是,他也认为日本其实也是《半专制的立宪 国》,如果连日本都不如,则根本不能称之为立宪: “宪政精神之不完,宪政程度之劣下,至日本而极 矣。苟更下于此,则殊不能复谓之宪政。今我政府乃至曲学阿世之新进,动辄以效法日本宪政为词, 此其适应于我国国情与否且勿论,然既曰效日本矣,则亦当知日本之制度,固自有其相维于不敝者, 若 徒 取 其 便 于 己 者 而 效 之 ,其 不 便 者 则 隐 而 不 言 ,是 又 得 为 效 日 本 矣 乎? ”“夫 日 本 君 权 之 重 ,可 谓 至 矣。言宪政而师日本,亦可谓取法乎下矣。”当然,他承认如果能真学日本“则宪政之根本精神,固尚不谬焉。即此一事者,岂不足以为吾师乎哉! ”1可惜,清政府连“半立宪”的日本都不愿完全师从。

  当 不 仅 革 命 派 认 为 日 本 只 是“半 立 宪 ”、反 对 革 命 的 立 宪 派 也 认 为 日 本 只 是“半 立 宪 ”时 ,那 么 , 连日本明治宪法都不如的大清王朝的“钦定宪法”,就很难被认为是“立宪”、很难得到广泛支持了。

  更重要的是,梁启超进一步提出了“制宪权”问题,对宪法“钦定”提出质疑。“钦定宪法大纲”, 顾名思义并且名实相副,这一纸“宪法大纲”是皇上独家制定。梁启超问道: “国会与宪法: 宜先有宪 法而后有国会耶? 宜先有国会而后有宪法耶? 抑国会宪法同宜同时成立耶? 此我国人欲研究之问 题也。”他简介了各国制宪历史,指出大多数是先开国会或是国会与宪法同时成立,只有日本是先由 天皇颁布宪法,然后才开国会。但如前所述,这正是日本只是“半立宪”的重要原因。他强调,“用君 主单独之名义以颁布宪法,其宪法之硬性过甚,虽时势变迁,而改正不易,非国家之福也”。现在日本 的 有 识 之 士 对 此 也 不 以 为 然 ,所 以 中 国 “ 非 可 以 漫 然 学 步 ”。 他 主 张 “ 宜 先 制 定 宪 法 草 案 ,而 暂 勿 颁 布,俟国会第一次开会,将草案提出,经协赞然后布之。此既符合各国通例,亦适应我国国情者也。”

  在现代国家,宪法是一种根本契约,保障国民不可让与的固有权利,宪法为一切国家权力之泉 源。制宪权概念也是现代的产物,制宪权的确立彻底摧毁了神权、君权产生国家的神话。法国大革 命时期的思想家西耶斯是首先将制宪权理论化、体系化的学者和思想家。在影响巨大的《论特权: 第 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西耶斯说: “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 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 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 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他的观点,明显来源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人民 是宪法政治的动力源。英国思想家洛克的理论中没有明确提到“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主张君主、贵 族、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所组成共同社会,这个契约有最高权力,人民是缔约中的重要一方。无论是卢 梭的理论还是洛克的理论,在契约论国家观中,都不承认君主单方面决定、宣布具有最高权力的契 约,即宪政的权力。只有在各个阶层的互相博弈中签订的契约才有效,而国会就是各个阶层合法博弈的平台。

  梁 启 超 深 知 此 点 ,他 告 诉 人 们 ,历 史 上 政 权 、国 家 从 来 都 是 政 治 人 物 你 争 我 夺 的 结 果 ,充 满 了 杀 戮、血腥,而国会制度就是将这种千百年来的野蛮竞争划定在文明竞争的范围之内: “昔之战也,炮火 相见,今之战也,兵不血刃。昔之战也,阴诈相尚,今之战也,鼓乃成列。”“国会之为用,凡以网罗国中 各方面政治上之势力,而治诸一炉。而其用之尤神者,则民选制度也。国会非以杜绝竞争,而以奖励 竞争,国会者诸种政治势力交战之舞台也,而宪法则其交战条规也。其最显着者,为君主与人民之 争 ,两 造 各 有 其 强 有 力 之 武 器 ,互 相 制 限 而 不 得 以 独 恣 。 其 次 显 着 者 ,为 人 民 之 争 ,各 阶 级 各 地 域 各 党派,各有其所认为利害者,莫肯相下。而其胜负消长,壹于选举场中决之。故国会者自选举召集开议以迄闭会解散,刹那刹那,皆可谓在内乱交战之中。”“此无他焉,昔也无所谓国际法上之交战条规 者存,而今乃有之也。”

  各个阶层、或曰“诸种政治势力”,只有组成合法政党,才能在国会“为堂堂之阵正正之旗”,合法 斗争、博弈。“立宪政体,必须有政党乃能运用。然既谓之政党,则其所持之政见,必须以国利民福为 前 提 。 虽 极 相 反 ,然 皆 持 之 有 故 ,言 之 成 理 ,任 行 其 一 ,皆 足 为 国 家 之 福 。 然 则 我 国 今 日 虽 号 称 预 备 立宪,而政府当道,视政党若蛇蝎,国民亦未闻有能以政见相结合者”,此“正我国人当在在留意”。因为不同的政纲必须由不同的政党提出,而政务官是议会选举中多数党中担任。他总结说,立宪政 治有种种信条,“故合以上诸信条,尤可以一总信条括之曰: 凡立宪国内阁,必须设法求得多助于议会 是也。若并此信条而不肯公认,则更不能名之曰立宪政体。而政党之为物,又断未有能发扬光大于 其间也。” “凡行立宪政体之国,必有政治上种种共通之原则,为举国君民上下所公认。而凡活动于 政界者,皆遵此原则而莫敢犯。故学者或称宪法为政党之交战条规,洵不诬也。若政府于此种原则 漫无所知,或虽知之而敢于悍然犯之,则虽托名立宪,而实与专制无异。”

  梁启超提出“制宪权”,再次说明契约论国家观念的影响,也确实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开国会,就成为立宪派的迫切要求。

  二、“圣旨”的合法性质疑

  在中国传统政治中,皇上当然是“口衔天宪”。当皇帝的制宪权都受到质疑时,就没有什么是不能质疑的了。皇上没有单独制宪的合法性,接踵而来的问题是上谕或曰圣旨是什么性质? 1910 年 秋 ,资 政 院 正 式 成 立 ,但 由 于 军 机 大 臣 仍 常 按 惯 例 行 事 ,与 资 政 院 屡 有 矛 盾 。 清 廷 仍 沿 袭 传 统 ,不 经 资政院而发上谕。对此,梁启超从立宪与专制公文之不同的角度,对上谕或曰诏旨作出分析、质疑:“今之政府,全不识立宪政体来何物,以上诸信条,未尝有一焉。悬其心目中者,法律与命令之区别及 其范围,漫不省也。一切用上谕之旧形式颁布之而已。” “立宪政体,以君主不负政治上之责任为一 大原则。其所以示别于专制政体者,惟在此点。然当由何道,乃能举君主不负责任之实,此非明诏旨 之种类及其在国法上之地位焉不可也。我政府绝不知此义,故动则假诏旨为护符,以自卸责任。我国民对于此义 ,亦不甚明了 ,故一遇政府假诏旨为护符 ,辄不敢复纠 问 其 责 任 。苟 循 此 不 变 ,则 所 谓 责任内阁者,永无成立之时。而君主以一身当人民责备之冲,一无以异于专制时代,则立宪政体之精 神,遂从根本破坏以尽。”[6]“今我国而欲实行宪政耶? 则严定公文格式,而绝对的不发政治上之制诏。此第一义矣。夫我国以制诏出政令之习惯,行之已数千年,骤闻吾此言,计未有不骇怪而却走 者。殊不知现今各立宪国皆然,毫不足奇。而此中实含有无数之精理妙用,不可不深察也。不然,则 可骇怪之事,孰有过于改专制以为立宪者? 既改专制以为立宪,则固已破数千年习惯矣。专制政体, 自有其全部组织以相维系,立宪政体,又别自有其全部组织以相维系。治国者无论采用何种皆可也, 但 既 已 采 用 其 一 种 ,则 必 须 将 此 种 之 全 部 组 织 而 悉 采 用 之 。” 他 介 绍 说 ,“ 凡 立 宪 国 君 主 之 诏 勅 ,必 须由国务大臣署名,然后效力乃发生。署名者,以定责任之所攸关也”。如果君主有违宪失政之举, 也要由国务大臣负责; 所以当大臣遇到有违宪失政之诏,就应力争,“争之不得,则宜辞职”。如果不 争又不辞职,且贸然署名,“人人得起而责之,此立宪国最要之一条件也”。总之,如果大臣与从前一 样只是接诏“奉令承教”,则不是立宪。

  1910 年 11 月底,资政院议员与大臣冲突越来越尖锐,资政院议员们通过了具奏弹劾军机大臣 案。但朝廷却颁谕支持军机大臣,希图资政院取消弹劾; 摄政王载沣同时又颁发两道朱谕( 军机大臣回避,未副署) ,支持军机大臣,不让资政院过问。一些机密要务,皇帝或亲自用朱笔书写或批于臣工 奏章之上,以示郑重,称为朱批谕旨,简称朱谕。但议员们非仅未被朱谕训斥所吓倒,反而更加激愤, 发言对朝廷也相当不恭,并通过了具奏明定军机大臣责任案。尽管此折被“留中”未产生实效,但在 全国产生了很大影响。

  为此事,梁启超专门写了《朱谕与立宪政体》一文,从宪政法理的角度剖析朱谕此时已不合理不 合法。他指出: “朱谕者,唐宋以来曰内勅,谓中旨特下,不由廷臣拟进者也。质言之,则出于君上单 独意思,而不参以他机关之同意者也。”在皇权专制下,一切诏勅都是以君上单独意思而成立,所以内 勅与普通诏书在法理上无本质区别。但在立宪制度下,凡政治上之诏勅,不经国务大臣副署不认为 有效,这样并非要“削君主之权也,法理之结果也”。因为立宪制是三权分立,“司法权则法院以君主 之名行之者也,立法权则议会协赞君主以行之者也,行政权则国务大臣辅弼君主以行之者也”,所以 君 主 “ 无 单 独 自 动 之 事 。 其 有 动 ,则 必 挟 他 机 关 以 动 者 也 ”。 因 此 ,“ 大 臣 副 署 制 所 以 为 立 宪 政 治 之 命脉者,其精神皆在于是”,如果有诏勅不经大臣副署,只能认为这是君主以自然人的资格所发之私 牍,“不认其为以国家机关之资格而发公文”,当然无效。从法理上,梁启超彻底否定了“朱谕”的合法性。

  千百年来,皇上的诏勅都是“圣旨”“圣谕”,臣下要“跪接”。但在新的国家观念观照下,其“神圣性”就这样被完全解构。

  中国政治传统立法、司法、行政三柄合一,其“权柄”全在“天子”手中。当这“三权”都从“天子” 手 中 一 一 解 放 出 来 、不 具 神 圣 性 后 ,政 府 、朝 廷 、甚 至 “ 天 子 ”发 布 的 各 项 规 定 、命 令 ,都 有 可 能 受 到 质疑。

  财政、税收、金融等各项经济规定、政策与各行各业、平民百姓关系最为密切,千百年来“皇粮国 税”天经地义,“天下”都是“天子”的,“天子花钱”百姓根本不能过问。然而,在契约论国家观念中、 在宪政制度下,国家 /“天子”其实是靠纳税人养活的,因此国家 /“天子”征税必须要纳税人同意,否 则不能征税; 国家 /“天子”不能任意花钱,必须经得纳税人同意。但清廷的财政、税收此时仍基本按 从 前 的“天 经 地 义 ”行 事 ,不 能 不 引 起 广 泛 质 疑 。 从 戊 戌 维 新 起 就 不 断 解 释 、宣 传“纳 税 人 ”意 识 、没 有代表不纳税的梁启超,此时更是广论经济问题,从税收、财政、预算等到铸币、盐业等等,林林总总, 此处无法细述。其中心思想是: 这些经济问题从本质来说,首先不是一个经济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 的、法律的问题,是权力的归属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是国家秘密,必须全部公开、透明,因为说到底这 些 钱 都 是 纳 税 人 的 钱 ,知 道 、了 解 并 且 约 束 、限 制 政 府 花 钱 ,是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之 一 。 要 使 政 府 受 到 制度约束,最重要的手段是从财政、预算、税收入手,对其制衡和制约。国会,则是纳税人表达同意与 否的平台。“若有国会,则于政府财政计划,必当严为监督,租税系统,不容不斟酌至善,万不许如今 日之毫无纲纪,偏枯一至此极。如是则国之石民,庶可稍苏,而元气或可维持于万一。”

  当 立 宪 派 观 念 一 新 ,从 宪 政 的 角 度 对 统 治 者 的 立 法 权 、行 政 权 、财 权 都 提 出 质 疑 时 ,清 王 朝 依 然 按 “ 传 统 观 念 ”行 事 ,以 为 凡 事 与 从 前 一 样 ,只 要 发 一 诏 旨 即 可 。 这 种 “ 新 旧 冲 突 ”,是 立 宪 派 起 而 抗 争,最后走向革命的重要因素。

  由于财政困难,清政府曾允许民间兴办铁路公司。但当清政府向外国银行团举借巨额外债后, 开始谋划将铁路收归国有,于 1911 年 5 月“皇族内阁”成立的次日即副署了实行全国铁路干线国有 政策的诏令。从理论上来说,铁路借款和铁路干线国有政策未尝不可。但问题在于,政府向外国借 款属于资政院职权,必须经资政院议决通过; 各省商办铁路收归国有关系到本省的权利存废,属于咨 议 局 职 权 ,必 须 经 咨 议 局 议 决 通 过 。 可 是 ,皇 族 内 阁 竟 然 擅 自 决 定 实 行 ,不 仅 违 背 了 立 宪 原 则 ,而 且 也损害了人民、尤其是投资最多的绅商的利益。保路同志会不仅以保卫股权动员民众,更以维护宪 政为号召。当保路运动风起云涌时,清廷谕旨端方带兵入川,并可相机调用川军,对反抗者可“格杀 勿论”。

  对清政府铁路政策,梁启超立即撰写大量文章,指其完全违背了宪政的基本原理与程序,充分 说明其“立宪”是假立宪。

  在《论政府违法借债之罪》中,梁启超认为指出其完全违反了它自定的法律,政府应不应借外债、 借来外债如何使用,是政治问题,政治问题可以各有各的看法、观点。但是,如何借外债,却是一个法律问题 ,因 为“资 政 院 章 程 ”第 十 四 条 第 三 项 已 有 相 关 规 定 。 在 未 立 法 前 ,可 以 一 道“圣 谕 ”便 做 决 定,但已然立法,就应遵循法律。政府更应当守法,如果政府不守法,后果将非常严重: “法立而不行, 乃真无法。无财之国,贫弱而已;无法之国,必至乱亡。今试问国家之颁法律,为美观耶? 为儿戏耶? 抑将使民共守之耶? 抑又将凡名为民者则当守,凡名为官者则不当守耶? 使政府以欲擅借此债之故,先行奏请将资政院章程改正,削去第十四条第三项,而得旨裁可,则吾民更无异言。”“吾侪之所以 乐有国者,以其能庇我也。国之所以能庇我者,以其有法以规定公私之权利义务而保其秩序也。今 了 法 皆 为 具 文 为 废 纸 ,国 家 最 高 机 关 ,以 身 作 则 ,明 教 我 以 不 必 遵 守 ,则 吾 亦 何 苦 更 遵 守 者 。 其 不 至 秩序全破,变成为无国之部落蛮民而不止也。”“须知政府如此举动,虽使今日借得外债,明日即战胜 地球万国,然犹不足以赎其罪也。何也? 彼盖取国家所以成立之要素,翻根柢而破坏之也。”“一问政 府,凡以前颁布之钦定章程,是否当守? 违犯者为有罪为无罪? 如曰当守也,违犯者有罪也。则现犯 此罪之政府,何以处之? 如曰不当守也,违犯者无罪也,则岂惟资政院咨议局当立即拆毁而已。”“吾 不过借此事以示其例耳。......呜呼,我国民思之重思之。此非宪政成立与否之问题,乃国家存在与 否之问题也。我国民今日而不求解决此问题也,则毋宁四万万人齐蹈东海以死,毋宁留此亡国孽种 以为世界博物场之玩具也。”

  剖析完清政府举借外债违法违反程序后,梁启超又写了长文《收回干线铁路问题》,从政治、财 政、中外历史、法律,乃至士林风气几个方面剖析这一政策的违法与荒谬。

  他首先从政治方面详细介绍了西方国家此时开始出现,并且影响越来越大的“国家社会主义”。 他介绍说,国家社会主义主张铁路国有主要有四点理论:

  1. 铁路用地甚多获利甚巨,如果私营,则厚 利归少数人,显失公平,国有则体现公平。

  2. 铁路需要资本巨大且具有排他性,如归私人,不利于其 他产业,国有则能免除此弊。

  3. 私营铁路唯利是图,偏僻地方将无人修路,国有将以盈补亏。

  4. 如有 大灾害或战争,国家调动车辆更为方便。

  这四点,梁认为是铁路国有的明显优点,是铁路私有远远不 及的,所以现在的经济学中“以国家社会主义为最协于中庸,而国有铁路政策,实能使此主义之精神 现于实者也”,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铁路国有政策。梁启超承认,也是自己“素所服膺”,赞同国 家 社 会 主 义 。 但 是 ,梁 启 超 笔 锋 一 转 ,指 出 一 种 主 张 、一 项 政 策 的 好 坏 优 劣 无 法 抽 象 地 评 定 ,任 何 主 张、政策只有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实行才能体现出好坏优劣。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实行铁路国有确为 良策,但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清政府铁路国有却可能为劣政。他提出了七项理由:

  1.“国有”的动机 是否为了公益,是否符合国家社会主义之精神? 他的结论是,清政府并非为了公益,而是为了自己的 利益。因为其他国家铁路国有,是以盈利的国有线路补贴、修建亏本的偏僻支线。而清政府恰提出 赚钱的干线收归国有,不赚钱的支线仍由民营。

  2. 铁路国有对政府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要求政府廉 洁高效,消除官僚主义。

  如果政府做不到此点,则不如私营。中国已有的京津、京张、京汉、京奉等路 为 国 有 ,除 京 奉 路 因 有 日 本 南 满 铁 路 竞 争 ,服 务 稍 好 外 ,其 余 几 条 铁 路 都 是 质 次 价 高 。 其 中 京 津 、京 汉运输非常繁忙,应当能够赢利,但其票价之高世界少有,服务之差亦所罕见,结果“致人民视乘运为 畏途,非万不得已,则毋宁舍而他适”。更重要的是,清政府贪污成风,如果国有,“则藉官力以舞弊, 既 无 股 东 以 议 其 后 ,而 长 官 或 且 与 之 相 朋 比 ,所 谓 行 政 上 之 监 督 ,尽 成 具 文 。 使 之 营 有 利 事 业 ,其 不至尽盗公利为私利焉不止也”。所以,如果要铁路国有,必须做到国家纲纪极严明,官吏没有作奸犯 科之余地。“其有之则立即暴露,暴露则刑罚必随其后”。官吏权限严明,上级不能任意干涉属下。 行政高效,无官僚主义。“尤须立宪政体基础巩固,行政官吏,绝对的自知责任。而国民之监督机关, 凡有失政,无巨无细,而皆得予以相当之制裁。”这些,中国都不具备。“试问有一人知勤勉奉公之为 义务者乎? 有一人知舞弊自肥之为恶德乎? 小吏作奸,长官其肯举发之而无狥庇乎? 大臣渎职,国 民其能纠督之而使引责乎? 既无一能,则国有铁路,徒为一国中最卑污之蠹民( 即官吏) ,开无量数之 利孔而已。夫以国家而行豪强兼并,然且不可,况乎兼并所得,又非归诸国家而乃归诸盗国之猾吏。 是无异于睃小民粒粒辛苦之血汗以豢蛇虺也。”所以,“此就政治上言之,我国民万不能许政府行此政策”。

  其次,他从财政方面对铁路国有政策做出分析,指出: “国有铁路政策之所以可贵者,以其能使国 家社会主义现于实际,为国民全体增进利益”,以铁路盈利减国民赋税,“而绝非欲藉此以为国库谋增 收入也”。他对邮传部去年公开奏报详做分析,指出几条铁路只两条赢利,盈亏互补,微有赢利。赢 利 最 多 的 是 京 奉 铁 路 ,但 四 年 来 盈 利 递 减 ,然 而 ,官 员 “ 俸 给 ”却 倍 增 ,所 得 赢 余 “ 入 于 官 吏 之 手 耳 ”。 进一步说,清政府要将民营收为国有,如按国际成例应给一到二倍的赔偿,退一步说,“此实无理”地 只按原价支付,也远远超出了清政府的财政能力,政府只能再大借外债。

  第 三 ,从 国 民 生 计 方 面 ,梁 启 超 深 入 分 析 了 “ 国 有 制 ”与 “ 民 有 制 ”的 关 系 。 他 指 出 ,铁 路 是 促 进 产业发达最重要的领域,世界上“今者行‘国有制’之国,前此固皆尝经过‘民有制’之一阶级来与”, 因 此 他 “ 不 敢 骤 然 雷 同 ‘ 国 有 制 ’”。 对 于 认 为 政 府 只 收 回 干 线 ,支 线 仍 许 民 营 因 此 不 能 说 压 迫 人 民 生计的观点,他反驳说能赚钱的都是干线,而且支线要依附于干线,其实质是国家“公然恣行豪强兼 并而不讳,将脂肪肉膄,垄断于己,而投骨以使民吮啮”。清政府将铁路干线收归国有的一个重要理 由 是 此 前 民 营 铁 路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多 年 未 建 成 ,且 有 舞 弊 。 对 此 ,梁 启 超 反 驳 说 ,有 的 线 路 之 所 以 未 建成,是因为将金短缺,通过融资即可解决,“非应否归官办之问题也”。有的线中确因负责人舞弊而 受损,但是,因此就应由官办么? 他提醒人们,如果官办,“其舞弊更甚于商办”。之所以商办也会有 严重舞弊,因为法律不到位,给宵小可乘之机。“非立宪政体确定法律状态稳固之国,则股份有限公 司决不能发生。”只有立宪,有清晰严密的法律限制,政府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才能规范股份制公司的 经营活动。“夫在今日之中国,必须设种种方法直接间接以保护助长有限公司之发达,此政府之职 也。政府诚能举此职,则民能集公司以办凡百事业者,曷为独不可以办干线铁路? 以是为应改官办 之理由? 其不完亦甚矣。况乎官办之舞弊,更甚于商办。政府何颜之厚,而觍然独以此责吾民哉?”

  从“国有”“民有”与民生关系,他进而再次论述到国家社会主义,并把问题提高到中国能否跨越 资本主义阶段实行社会主义这种历史发展阶段的高度。他认为国家社会主义是公平的制度,所以他 是国家社会主义者。但是在中国情境中: “夫以中国之腐败官僚政治,断不能假其手以行国家社会之 真精神。”所以,“谓今之中国,必须事事效法国家社会主义,吾亦未见其可也。”此时的中国,是“做大 蛋糕”重要还是如何“分蛋糕”重要,他认为“做大蛋糕”是工商落后的中国的当务之急: “要而言之,则 今 日 中 国 国 民 生 计 上 之 问 题 ,乃 生 产 问 题 ,非 分 配 问 题 也 。”欧 洲 奖 励 生 产 百 年 ,工 商 高 度 发 达 之 后,“至今日以生产过剩为患,其重要问题之移于分配,实发达之顺序宜然。今我国而欲效之,是犹闻 有道术者能绝食飞升,而以未经修练之人,漫然欲辟谷而行空也,其馁而踬焉必矣。是故今日之中 国,必奖励企业为最要之政策,而铁路之自由商办,实为贯彻此政策之一手段。观夫现行‘国有制’之 国,前此莫不经过‘民有制’之一时代,则此中消息,已可参知。此就国民生计上言之,我国民万不能 许政府行此政策者”。简单说,他认为中国历史发展无法越过私人资本主义而进入以国有制为主体 的“国家社会主义”。

  第 四 ,梁 启 超 从 法 律 层 面 剖 析 了 “ 铁 路 国 有 ”政 策 。 他 强 调 ,政 府 对 于 人 民 之 “ 既 得 权 ”应 有 遵 守、尊重的义务,对此,政府应有最深刻的认识。“国家一旦既将某权赋予于人民,则虽以国家最高机 关,犹且不容侵犯。”这是权利的本质属性。所以,“据大清商律以设立之铁路公司,政府果有以一纸 命令取消其权利之权利乎?”针对那种人民权利由国家给予、因此国家有权取消此项权利的“权利渊 源在国家”的观点,梁启超反驳道,即使如此,退一步承认人民的权利是国家赋予,“变更人民权利之 权 ,诚 属 于 国 家 ,然 国 家 当 经 由 何 机 关 以 行 使 此 权 ,此 言 法 治 者 所 最 当 谨 也 。 凡 一 权 利 之 变 更 也 ,直 接蒙其损失者不知几何人焉,间接蒙其损失者又不知几何人焉,故国家慎之。凡规定一权利或变更 一权利,必以法律。而法律也者,不能由执行机关( 即政府) 漫然发布之而已,必经意思机关( 即国 会) 之决议然后成立。凡以使人民安于法律状态,斯国家之秩序乃得而常保也。”

  国家此前已赋予人民修铁路之权,一些民营铁路公司依据大清商律经政府批准成立,一旦这些 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取消,涉及十几省十几家民营铁路公司,涉及广大股民数百万、资金几千万甚至 上亿,所以,“法治国所以极尊重人民之既得权,而不肯轻易侵犯之变更之者,诚以其牵动太大,易滋 民惑也”。如果国家一定要收归国有,如此重大事项按法律必须经过资政院。如果此事不依法办事、 不经资政院,那么何事才依法、才经资政院议决? 政府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呜呼! 我民有以窥 见政府之视资政院若无物,视法律若无物,视人民权利若无物矣。夫政府之意,岂不曰是区区者原不 足以为轻重也。殊不知人民所以乐有国家者,恃国家之能庇我耳。国家所以能庇我,恃其法律之神 圣 耳 。 至 于 法 律 不 可 信 凭 ,人 民 对 于 其 所 有 之 既 得 权 ,常 凛 凛 不 自 保 ,则 上 下 相 疑 ,儳 然 不 可 以 终 日 矣。今以数十省百余万人之既得权,而可以一纸诏书迳摧弃之......不许人民以商略诉愿之余地,惟 疾声厉色,以违制相胁吓。吾民自今乃知凡前此国家所赋与我之权利,无一而得确实之保障。我生 命 财 产 ,皆 不 知 命 在 何 时 ,政 府 但 以 一 纸 命 令 ,可 以 攘 夺 无 孑 遗 。 则 举 国 将 嚣 然 丧 其 乐 生 之 心 ,其 悍 者乃激而横决,不知政府又何以待之。此就法律言之,我国民不能许政府行此政策”。

  铁路收归国有的上谕中有“煽惑抵抗以违制论”,梁启超对此非常敏感,专门写了《违制论》分析 其荒谬,指出此论为害甚巨。梁启超写道: “新内阁成立后次日,发收回铁路干线之明谕,内有‘煽惑 抵抗以违制论’一语。此语与立宪主义有何关系? 当一论之。”他以丰富的宪政知识分析表明,真正“违制”的是清政府。因为在立宪国度,君主超然政争之上,政府政策如遇反对,或是官员在国会演说 通出投票战胜反对党获得通过,或是未获通过而辞职,君主不能发诏,才能超然政争。政府政策要经公开辩论,言论自由,君主才能超然。“若一切傅之于君主,惟其言而莫不予违,则不能怒以声者,必 怒以色; 不能怒以色者,必怒以目。不能怒以目者,必怒以心。真是不见,而冤气徒积,此立宪国君主 所以必当超然于政争之外者”。总之,君主应当利害双方的调和者,是“第三者”。“夫君主无责任之 一 大 义 ,实 立 宪 政 体 之 中 坚 ,其 全 部 组 织 之 一 切 条 理 ,皆 从 此 义 引 出 。 而 不 发 政 治 上 之 制 诏 ,即 所 以 举君主无责任之实,而为条理中之最要者也。”今日立宪之国君主从来不轻易发诏,如果发,也是一种 抽象的原则,而不是具体的政策。他尤其不能容忍的是谕旨内竟将反对者以“煽惑抵抗以违制论”:“抑吾更有不能已于言者,凡文告之直接以拘束力及于臣民者,其用语不可不力求明确。”他强调,任 何“直接以拘束力及于臣民者”的做法“必当以法规的形式行之”,而不能以谕诏一类规定。他指出, 以“煽惑抵抗”为罪太不明确,与钦定宪法大纲自由相矛盾,“无论如何,总不宜出以诏旨。陷我皇上 于政争漩涡中,尤不应以此种束缚驰骤之言,入于诏旨,致臣民疑朝廷之有意违宪。此则副署大臣不 能辞其咎者也。”

  从清政府宣布铁路国有到保路运动的兴起,革命党人当然也异常关注。颇有意味的是,革命党 领袖宋教仁的有关论述与反对革命的立宪派领袖梁启超的论述竟如出一辙。

  宋指清政府的铁路政策十分“荒谬”,他也是从公民财产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国家信用 等几方面论述清政府此项政策不合法、论述公民保路运动的正当性。他首先分析说,世界各国铁路 或以所有权分,有国有与民有两种形式; 若以营业权分,不外民业与官业两种形式。所有权与经营权 综合考察,主要是国有官业、民有民业两种形式。“在崇尚自由主义尊视民权之国,则趋于民有民业; 在崇尚干涉主义偏重官僚之国,则趋于国有官业”。两种形式,究竟熟优熟劣,长期争论不休。“大抵 自行政、军备、财政等之关系言,一国铁路固以归诸国有官业为便,若自经济、社会等方面之关系言, 则仍以民有民业为有益,诚以尊重人民企业之权,诱起一般投资之念与夫经济管理维持改良之法,国 有官业皆不如民有民业之有效而得宜也。”德国、日本以国家为重,所以铁路为国有官业,英国、美国 以国民为重,所以铁路民有民业。他强调: “吾国铁路事业方在幼稚时代,民业尤宜奖励保护,使日发达”。

  他进一步指出,德国、日本的铁路都经过从民有民业到国有官业的阶段,但是,德、日在铁路国有 化的过程中,都是经过议会的批准收购民办铁路,给予足够的补偿。相反,现在的粤汉、川汉路“为民 有民业已久,固政府所特许者”,但清政府铁路国有化未经合法程序、且未给民众足够补偿就要收回, 其实是“藉口政策而蹂躏人民已得权利,其与杀越人于货者何异? 今而后,国民之企业家皆将要栗栗 危惧,不克自安,其尚望踊跃以经营各种产业耶?”他的结论是: “彼辈实不知铁道政策为何物,惟以其 便于中央集权,且当其事者,又可藉此以收冥漠中之大利,故不惜牺牲国家大计,国民权利,而拱手以 赠之于人,其狼心狗肺,真投诸豺虎亦不饮其余者也。噫,今者事争矣; 彼辈怙恶不悛,方挟其专制淫 威 ,日 日 实 行 所 谓 政 策 不 已 ,吾 民 稍 有 不 顺 者 ,且 以 格 杀 勿 论 之 鸿 典 下 被 也 。 噫 ! 吾 民 乎 ,其 果 薄 志弱许竟听其既取我子又毁我室而不知自救也耶?”

  当 有 人 提 出“川 人 宜 速 转 圆”、“不 可 使 政 府 过 坠 其 威 信 ”的 论 点 时 ,宋 教 仁 针 锋 相 对 地 说 ,应 当一“转圆”的是政府而不是保路的民众,因为全川保路同志会宣言书中早就明确说: “川人所争者,新 内阁第一政策,不依法律而举债,不依法律而收路,种种蛮横,直从根本上破坏宪政,故愿签名决誓,先海内死争之,区区股东权利,犹其末节。”他进一步问道:“政府欲求和平,则何不先自转圆? 政府欲 保威信不过坠,则何不先去其自损威信之举动? 且政府与人民熟重? 政府之威信与人民之元气孰重? 牺牲人民以卫政府,天下庸有是理耶?”

  立宪派宣言保路首先、主要是为了维护宪政,为此,宋教仁理所当然地将“立宪话语”引入到“革 命话语”: 清廷宣布立宪时,公布了宪法大纲、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不少人相信其真立宪。但是,铁 路收归国有等所作所为表明清政府根本不遵守宪法、无视资政院、咨议局,证明它的“立宪”是“伪立 宪”: “所谓借债筑路之政策既定,不经资政院、咨议局之决议,径自大借外债,收回川汉、粤汉铁路,政 府先自违反宪法大纲及资政院、咨议局之章程,不顾国家之命脉,侵夺人民之权利,于是吾民始颇知 政府之不足恃”; 曾有人相信这“不过偶为一二奸臣所误”,仍对朝廷抱有幻想,以为朝廷能“悔悟而 一改悛”,没想到上谕却是“以格杀勿论之严令惧吾侪小民,数年来,彼辈所戴伪立宪之假面,遂由是 一旦脱去,毫无顾忌”。此后,如果民众不要求真立宪则罢,如果要求真立宪,“则断非平和手段所能 动 其 毫 末 ”,民 众 “ 乃 知 专 制 之 威 非 平 和 所 能 克 ”,当 然 “ 群 众 之 力 非 压 迫 所 能 制 ”。 清 政 府 的 所 作 所 为,使暴力革命必然成为民众的选择,“此固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者也”。清政府此政策确为革命提供 了 难 得 的“题 材 ”,作 为 革 命 者 ,宋 教 仁 还 以 美 国 革 命 、法 国 革 命 、德 国“二 月 革 命 ”都 是 由 公 民 抗 税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引爆的历史,鼓励川民坚持保路,并且不限于保路,由此引发革命,建设真正民权 的立宪政治,“湘、鄂、粤人及各省人亦同时并发,风起水涌,以与川人同其目的,吾恐数千年充塞东亚 天地之专制恶毒,或将因此一扫而尽”。

  前引梁启超认为清政府不讲程序铁路国有“必至乱亡”、中国将“变成为无国之部落蛮民而不止 也”、若不解决宪政问题“则毋宁四万万人齐蹈东海以死,毋宁留此亡国孽种以为世界博物场之玩具 也 ”、必 将“举 国 将 嚣 然 丧 其 乐 生 之 心 ,其 悍 者 乃 激 而 横 决 ”的 论 述 ,与 宋 教 仁 的“革 命 论 ”异 曲 同 工 。只不过梁畏见其成,惧之谓“乱亡”; 宋则乐见其成,赞之谓“革命”。清王朝将因此而亡,二人判断 相同。

  历史证明梁、宋二人判断无误,“铁路国有”终于成为推翻清王朝的导火线。梁启超与宋教仁话 语的类似,其实预示了立宪派在武昌起义前后迅速走向革命、与革命党“合流”的可能。确实,契约论 国家观,是立宪派与革命派“最大理论公约数”、最基本的理论认同。

  其 实 ,最 先 起 来 保 路 的 是 湖 南 湖 北 两 省 绅 商 ,但 “ 两 湖 ”之 所 以 能 早 早 平 息 ,因 为 清 政 府 对 “ 两 湖”实行的是路股照本发还政策,这也说明当时的“民营”并非刻意反对“官营”、反对政府收购,只是 政 府 也 应 尊 重 契 约 、尊 重 市 场 规 则 、尊 重 “ 等 价 交 换 ”。 而 清 政 府 秉 承 中 国 “ 强 政 府 ”政 治 传 统 ,毫 无 契 约 意 识 ,认 为 自 己 权 力 无 限 、强 大 无 比 ,手 操 对 民 营 企 业 的 生 杀 大 权 ,更 可 对 其 予 取 予 夺 。 正 是 在 这种观念主导下,才可能做出以低价“收买”四川民营铁路股权的错误决定。它以为自己“低价收 买”降低了成本,其实是付出了巨额代价,即以政府信用为代价,代价之高,难以想象,最终付出整个 王朝作为代价。

  笔 者 多 次 指 出 ,有 不 少 论 者 极 力 想 搞 清 清 政 府 究 竟 是 “ 真 立 宪 ”还 是 “ 假 立 宪 ”,但 更 重 要 、更 有 意义的探索不是清政府此时的立宪“实际”究竟是“真情实意”还是“虚情假意”,而是它的行为给被 统治者,至少是反对革命的温和的立宪派何种印象、何种感觉及他们最后的主观认识是“真”还是“假”。如果他们认定清政府是“真立宪”,则激进的革命党的活动空间将十分有限,更难成功; 如果 他们认定清政府是“假立宪”,温和变革的前提就全然而失,激进的革命党就能轻易得逞。

  三、个人与国家关系

  然而 ,面 对 国 家 危 亡 之 局 ,梁 启 超 等 思 想 家 在 为 公 权 私 权 划 界 时 不 能 不 考 虑 、论 述 爱 国 、救 国 的 时代课题,而此问题的核心就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梁启超一方面大力呼唤个人独立,但另一方面又承认“群者天下之公理也”,在优胜劣败、万国竞争的环境中,“惟群之大且固者”才能适者生存。而中国人长期被外国人讥讽为“散沙”,现在还提倡独立,岂非要“群”涣然消散? 他的解释是: “独立者谓合群强其群,非谓破一群而分为独也。”他强调独立提倡的是“人人不相倚赖,非谓人人不相协力也”,并以机器来比喻个人与群之间的关系: 机器有“ 千 百 之 轮 轴 ,各 自 司 其 运 动 ,然 必 互 相 联 贯 ,总 合 一 体 而 成 为 全 机 。 独 立 云 者 ,亦 各 分 轮 轴 一 体 之 劳,以效全机转运之用焉耳”。个人只是一架大机器上的一个部件、一个零件,事实上潜藏着完全 否定个人的观点。

  用严复的词汇来说,就是“小己”与“国群”的关系。他认为: “西士计其民幸福,莫不以自由为惟 一无二之宗旨。”但是,“特观吾国今处之所,则小己自由,尚非所包,而所以祛异族之侵横,求有立于 天地之间,斯真刻不容缓之事。故所急者乃国群自由非小己自由也。”此话被认为他最终承认“国群 自 由 ”重 于 “ 小 己 自 由 ”。 这 种 看 法 当 然 不 无 道 理 ,但 严 复 的 有 关 思 想 却 并 不 如 此 简 单 。 其 实 ,他 紧 接着就说: “求国群之自由非合通国之群策群力不可。欲合群策群力,又非人人爱国,人人于国家皆 有一部分之义务不能。欲人人皆有一部分之义务,因以生其爱国之心,非诱之使与闻国事,教之使洞 达外情又不可得也。然则,地方自治之制,乃刻不容缓者矣。”人人爱国只能来源于人人享有权利,严复格外强调这种权利—义务关系: “义务者,与权利相对待而有之词也。故民有可据之权利,而后 应尽之义务生焉。无权利,而责民以义务者,非义务也,直奴分耳”,只有立宪之民才有主权,而可以 监督国家之财政。“今日中国之时势,所最难为者,其惟国用乎! 对于外侮,武备诚不可以不修,而兵 之为物,固耗国之尤者也! 然则其加赋乎? 夫赋固已加矣。”从镇压太平军到甲午之败,再到庚子赔 款,国家赋税已如“敲骨吸髓,所余几何? 乃今而犹言加赋,忍乎?”但是,他仍认为赋税仍并非不可增 加,关键在于何种制度: “使其参用民权,民知公产之危,虽毁私家,不可以不救。其立法也,为之以代 表之议院; 其行法也,责之以自治之地主。是其出财也,民自诺而自征之,则所出虽重,犹可以无乱, 然而政府所不为也,不收民权为助。”1前述谭嗣同、梁启超等也一再论述“国家”是由“纳税人”养活 的,意义重大,一反千百年来百姓由“天子”养活、缴纳皇粮国税天经地义的信条。他们强调,人民有 监督财政的权利,才有纳税的义务。

  严 复 认 为 中 国 之 所 以 为 西 方 列 强 、为 日 本 所 败 ,因 为 那 些 国 家 为 立 宪 之 国 ,人 人 对 国 有 权 ,因 此 人人是爱国者。而中国现行体制下,既无民权,多数人“终身勤动,其所恤者,舍一私而外无余物也。 夫率苦力以与爱国者战,断断无胜理也。故不侫窃谓居今而为中国谋自强,议院代表之制,虽不即 行 ,而 设 地 方 自 治 之 规 ,使 与 中 央 政 府 所 命 之 官 ,和 同 为 治 ,于 以 合 亿 兆 之 私 以 为 公 ,安 朝 廷 而 奠 磐 石,则固不容一日缓者也。”对那种以爱国之名而强迫个人牺牲者,他格外警惕。孟氏原文说: “故为 政有大法: 凡遇公益问题,必不宜毁小己个人之产业,以为一群之利益。”对此,严复非常赞赏,在按语 中大引卢梭有关论述,强调那种些宁愿毁家纾难、“重视国家之安全,而轻小己之安全”的爱国者,如 果发自内心、出于自愿,“则为许国之忠,而为吾后人所敬爱顶礼。但是,如果“独至主治当国之人,谓 以谋一国之安全,乃可以牺牲一无罪个人之身家性命以求之,则为违天蔑理之言。此言一兴,将假民 贼以利资,而元元无所措其手足。是真千里毫厘,不可不辨者耳。”

  在 当 时 的 中 国“救 亡 ”语 境 中 ,梁 启 超 、严 复 当 然 要 思 考 焦 虑“爱 国 ”与 公 民 自 由、“小 己 ”与“国 群”的关系,在他的理论中,这些概念充满高度紧张。在他的论述中,公民、个人权利更为重要,是公 权的基础,所以在提倡爱国、“小己”为“国群”牺牲时又总担心执政者会以此为借口过度侵犯公民私 权。他所谓爱国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即只有立宪之国才是国民之国,国民才能爱。他从立 宪使国家权力为每个国民自己所有,因此国民爱国、救国就是爱自己、救自己的角度来论述爱国、论 述“小己”与“国群”关系的。简言之,个人、为己、“私”仍是他爱国话语的论述主轴。

  显然,权利观念、公民理论引入中国并成为现代中国国家话语建构的基柱之初即不同程度地被 现代思想家们将其与“救亡”、“强国”联系起来。无疑,这是当时中国面临“亡国灭种”危局时接受这 种 观 念 、理 论 自 然 而 然 的 最 初 反 应 。 进 一 步 说 ,也 只 有 在 面 临 生 死 存 亡 的 局 面 时 ,才 为 权 利 观 念 、公 民 理 论“进 入 ”中 国 思 想 界 打 开 了 一 道 缝 隙 ,才 可 能 被 人 接 受 。 历 史 的 吊 诡 在 于 ,因“救 亡 ”而 入 ,亦易 因“救 亡 ”而 失 。 但 是 ,以 此 理 论 作 为 救 亡 图 存 的 思 想 资 源 ,取 代 传 统 的“忠 君 爱 国 ”论 ,恰 恰 说 明 权利观念、公民理论开始产生影响,更说明中国面临从传统“臣民社会”到现代“公民社会”的转型。

  四、宪政架构下的民族问题

  当时,建立宪政国家最重要的一点是如何处理“满人”的问题,对主张君主立宪的梁启超来说,此非他的论说重点。然而,革命党人向以“排满”着称,以至长久以来,甚至认为“排满”、“种族革命”是辛亥革命的重要内容甚至“本质”。其实并非如此,正是契约论现代国家观使包括满族在内的“民族 平等”成为革命派未来国家建构的主要内容。革命派重要宪政理论家宋教仁的论述,颇能说明此点。

  1905 年 8 月,清廷刚开始议论立宪,宋教仁立即发表了《清太后之宪政谈》,剖析清廷立宪的可 能性。他从“立宪国民,其义务必平等”,“立宪国民,其权利必平等”,“立宪国民,有监督财政之权” 这三个方面论述清政府不可能真正立宪。义务平等、权利平等、监督财政确是宪政的基本内容与基 本制度框架,说明此时宋教仁已把握了宪政的基本要领。以此为分析框架,他认为: 在满清统治下, 满人享有各种特权,汉人受到制度性歧视———如有清一朝规定,汉族人要纳税,满人不仅不纳税反而 享有天生的特权。现代宪政国家最普通、最重要的一点是国民平等纳税,税收与宪政有着根本性关 系,所以,他问道: “今能停给此项而令其与汉人同纳国税乎?”清政府不会真立宪,此其一。汉族人数 远多于满族,但官员则满人占多数,尤其是重要官职,几乎都是满人,这种不平等都不能破除,如果今 后立宪选举议员,汉人将占绝对优势,清政府能容忍吗? 清政府不会真立宪,此其二。如果立宪,国 家一切财政都要纳入国会公开讨论辩论的预算、决算法,满清统治者向视天下为自己的家天下,会同 意此点吗? 清政府不会真立宪,此其三。总之,清统治者不可能放弃自己两百年的既得利益,所以作 为革命者,他最后的结论是“革命性”的: “呜呼,吾汉人犹有日夜希冀满政府之和平改革者,其亦不 已乎! 其亦不可以已乎! ”

  中 国 传 统 “ 天 下 ”观 的 核 心 是 “ 华 夏 中 心 论 ”,即 天 下 是 以 中 国 为 中 心 的 ,其 他 都 是 边 缘 ,而 且 由 “ 边 缘 ”渐 成 “ 野 蛮 ”。 夷 夏 对 举 始 于 西 周 ,有 四 夷 、八 蛮 、七 闽 、九 貉 、五 戎 、六 狄 之 说 ,严 夷 夏 之 辨 却 是春秋时期。约至春秋期,“夏”和与其相对的“狄”、“夷”、“蛮”、“戎”、“胡”等( 后简称“狄夷”或 “夷”) 概念的使用开始突破地域范围,被赋予文化的意义,甚至被赋予一定程度的种族意义,主要用于区别于尊卑上下、文明野蛮、道德与非道德。“华夏”代表正宗、中心、高贵、文明、伦理道德; “夷” 则代表偏庶、边缘、卑下、野蛮、没有伦理道德,尚未脱离兽性。按照许慎《说文解字》的解释,“蛮”为 蛇种,从虫; “貉”为豸种,从豸; “狄”本为犬种,从犬; “羌”为西戎,羊种,从羊。《左传》闵公元年:“狄人伐邢。管敬仲言于齐侯曰: ‘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昵,不可弃也......齐人救邢。”《左传》 襄公四年: 晋国魏绛主“和戎”但也是将戎作为“禽兽”看待。晋侯曰: “戎狄无亲而贪,不如伐之。”魏绛曰: “戎,禽兽也,获戎失华,无乃不可乎?”《左传》成公四年: “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在现实中孔、 孟 都 提 出 要 严 夷 夏 之 防 。 虽 然 孔 子 及 后 来 的 孟 子 主 要 是 从 “ 文 化 ”意 义 上 歧 视 “ 狄 夷 ”,而 不 是 从 种 族意义上歧视“狄夷”,但这种文化歧视是严重的。孔子在《论语》中的名言: “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 之亡也”,强调“夷夏之辨”。因此,孔子大力宣扬、高度评价“尊王攘夷”,经过“尊王攘夷”,华夏与狄 夷的地理边界与文化边界已清晰划分。孔子高度肯定管仲辅佐齐恒公“尊王攘夷”之功: “管仲相桓 公 ,霸 诸 侯 ,一 匡 天 下 ,民 到 于 今 受 其 赐 。 微 管 仲 ,吾 其 被 发 左 衽 矣 。”与 华 夏 衣 俗 不 同 的 “ 被 发 左 衽”,成为野蛮的同义词。对此,《孟子》明确说: “吾闻以夏变夷也,未闻变于夷者也。”“吾闻出於幽 谷,迁于乔木者; 未闻下乔木而入於幽谷者。”“今也南蛮鴃舌之人,非先王之道”,应该被惩罚。而先 秦已有的将狄夷看作“禽兽”、“豺狼”的种族歧视论,依然影响深远。班固在《汉书·匈奴传》云: “是 以《春秋》内诸夏而外夷狄。夷狄之人贪而好利,被发左衽,人面兽心,其与中国殊章服,异习俗,饮食 不 同 ,言 语 不 通 ,辟 居 北 垂 寒 露 之 野 ,逐 草 随 畜 ,射 猎 为 生 ,隔 以 山 谷 ,雍 以 沙 幕 ,天 地 所 以 绝 外 内 也 。 是故圣王禽兽畜之,不与约誓,不就攻伐; 约之则费赂而见欺,攻之则劳师而招寇。”被陈寅恪先生认 为是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经典的《白虎通义》却干脆认为: “夷狄者,与中国绝域异俗,非中和气所生, 非 礼 义 所 能 化”。 “非 中 和 气 所 生 ”实 际 指 人 的 生 理 构 造 、即 人 种 的 天 生 低 劣 ,实 际 否 定 了“以 夏 变 夷”的可能。直到 20 世纪 30 年代,许多少数民族的称谓多有“犭”傍或“豸”傍。人类学研究表明, 宋元以来东北西北少数民族已少有用虫兽作偏旁命名者,但西南少数民族仍用虫兽作偏旁,如猺、猫 ( 今苗) 、獞、犵狫、犵獠、犵狑、等等。而明清时加“犭”者更多,如猓猡、猓黑、猡缅等近百种。直到 1939 年,国民政府才下令改变对少数民族的这种带有严重歧视性称谓,改正原则大体是将此类偏旁 改从“人”旁,或改用同音假借字。

  1 9 1 1 年 6 月 ,宋 教 仁 主 办 的 革 命 派 报 刊 《 民 立 报 》有 篇 文 章 习 惯 性 地 用 “ ”一 词 ,有 位 读 者 马上来函指出不妥。宋教仁闻过则改,立即刊出“谢投函者”,公开认错,并劝国人抛此尊己贱人的偏 见、恶习: “昨有某君投函曰: ‘贵报前日新闻中有关于回回之记事,‘回回’二字加以犬旁,似 为 杜 撰 ,殆 袭 昔 日 尊 己 贱 人 之 故 与 欤 ? ”“ 记 者 读 此 ,深 愧 编 辑 访 稿 不 检 。 夫 习 惯 上 素 有 以 恶 称 加 诸 各 种 之 习 ,此 盖 宗 法 社 会 时 代 之 遗 风 犹 有 存 者 。 今 而 后 ,吾 人 当 力 除 此 习 ,不 独 “ 回 回 ”为 然,“回 回 ”以 外 各 种 人 之 称 名 ,其 文 不 雅 驯 当 更 易 者 ,更 不 鲜 ,如 广 东“客 老 ”或 作“犵 狫 ”,贵 州“仲 家”或作“狆家”,四川“罗罗”或作“猡猡”,云南“潞人”或作“ 夷”,“求人”或作“ 夷”,“力些”或 作“ ”,皆是也。既得君警告,爰并举之,以劝国人焉。”1如前所述,直到 1939 年国民政府才下 令改变对少数民族的这种带有严重歧视性称谓,此函说明宋的思想超前了几十年,他对人们习焉不 察、“尊己贱人”的大汉族主义或华夏中心论深有警觉。他的民族观是平等的民族观,因此,他认为, 真立宪就要废除满人的特权。

  清廷为预备立宪,派大臣出洋考察各国政治,但清政府官员对现代政治了解无多,不得不依靠一些留日学生,革命党人、宋教仁的好友杨笃生也被招入其间。因此,宋对清廷的预备立宪多有所知, 他翻译的大量有关宪政着述、资料,多半是应杨的要求而译。1906 年秋,清廷正式宣布预备立宪,并 且决定从“改官制”入手。宋教仁在 10 月 8 日的日记中对此做出了分析评论。清廷改革官制第一 条: “总理大臣之任,以皇族充之”。第三条: “设立上议院,其议员以皇族、贵族及三品以上官员为 之,下议院则俟民智开发之日,或十年或十五年之后乃设立之。”对第一条,宋教仁的观点是: “吾乃益 信政府之不能开明专制与立宪也。总理大臣世界各国有定以皇族为之之宪法乎?”因为立宪的一个 普遍原则是皇族成员不能当内阁阁员,更不能当内阁首领。对强调“民智未开”的第三条,宋教仁反 驳说皇族、贵族的宪政知识其实反不如民: “况满清之皇族普通知识皆未一有,甚者则至于不通汉文, 游荡淫乱,何能执政权乎! 彼等不识外交如何下手,内政如何下手,实业如何下手,教育如何下手,兵 备如何下手,理财如何下手,皆长安之轻薄儿而已,纵其中未尝无一二人差强者,然以较之汉人,其优 劣为何如乎? 永世以此辈总国权,则永世无刷新之一日,且较之以前旧制人多职分犹不如耳,何有于 立宪哉! 盖此即满洲人讲民族主义之证,而欲其本族永世执政权以压制汉人之策也。上议院即行设 立,以皇族、贵族、三品以上之官允之、而下议院则须俟十年,十五年之后民智开时乃设立。夫当今民 智未开,固中国之不可讳者也; 然而均是中国人也,岂有皇族、贵族、三品以上官之智转先开进而有议 院资格,而国民反不及者乎? 平心论之,均无议员资格,而国民究犹是彼善于此者也。试问皇族、贵 族、三品以上官从何处而来乎? 亦犹仍是以前之皇族、贵族、三品以上官耳,以前在政府则不能尽心 施政,以致须改官制,今乃一旦置之于上议院,则将改过迁善以心职乎? 抑天将启其聪明才力以尽职 乎? 此真可笑之极也! 盖此即政府讲真正专制主义之策,而不欲实行立宪之明证,以压制国民者也。 噫,今而后吾乃益知政府之不能开明专制与立矣; 今而后吾乃益知民族的革命与政治的革命不可不 行于中国矣! ”

  在 辛 亥 革 命 前 夕 的 1 9 1 1 年 9 月 中 旬 ,他 鼓 励 四 川 保 路 民 众 : “ 不 复 规 规 于 争 路 ,由 消 极 而 进 于 积 极 ,为 四 万 万 汉 、满 、蒙 、回 、藏 人 民 首 先 请 命 ,以 建 设 真 正 民 权 的 立 宪 政 治 为 期 ”。2 他 强 调 的 ,是包括满人在内的“五族共和”。

  五、结论

  事实说明,清政府在巨大压力下的让步妥协非常有限。所谓“有限”指它的“立宪”无论是“理论 原 则 ”还 是 “ 具 体 实 践 ”,都 远 未 达 到 温 和 的 立 宪 派 的 标 准 与 要 求 ,更 未 能 让 社 会 各 界 相 信 其 “ 真 立 宪”。“真”与“假”的标准就在于,立宪派( 更不必说革命派) 的国家观已完成契约论转换,而清政府 仍基本坚持伦理型“家天下”国家观。所谓政府还是过去的政府,人民已不是过去的人民是也。彼此国 家 观 不 同 ,在 实 践 层 面 双 方 的 冲 突 将 日 渐 尖 锐 、激 烈 。 相 反 ,坚 决 主 张 改 革 、反 对 暴 力 革 命 的 立 宪 派与坚决主张暴力革命的革命派二者彼此为敌,但在国家观上却完全一致。二者观念的一致,为其 最后时刻在实践层面的“合流”提供了基础与可能。

  当一个国家的国民,至少是对政治起导向性作用的精英,都接受一种新的国观,而这个国家的 “ 政 权 ”仍 坚 持 传 统 的 国 家 观 时 ,这 个 政 权 就 面 临 着 严 重 的 “ 合 法 性 危 机 ”。 面 临 严 重 的 “ 合 法 性 危机”的政权无比脆弱,因此,一个偶然事件,就使大清王朝轰然坍塌。

  近 代 以 来 从 伦 理 型 国 家 观 到 契 约 型 国 家 观 的 转 变 ,从 根 本 上 说 是 “ 王 朝 ”成 为 “ 现 代 国 家 ”的 转变,是“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与国家关系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变。

  本文原载于《兰州学刊》2018年8月,注释从略。感谢作者授权转载,感谢史少秦博士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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