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建设部、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进行了规范。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新台币。
船舶水污染物是指船舶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泥)、生活污水、化学清洗水和船舶垃圾等,防止和控制船舶水污染物的非法排放、污染环境的转移和处置是防治污染与控制的重要任务之一。Rol.根据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和处置的特点,提出各部门应共同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和处置关键环节的闭环管理机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降低能耗和处置成本,加强然后整合信息平台和数据资源共享,增强联合监管能力。
《意见》要求对船舶水污染物的转移和处置的各个方面进行分类管理:船舶上产生的船舶水污染物应当依法进行分类、贮存、排放和转移;船舶水污染物应当依法由运输和海事部门进行管理。船舶水污染物经港口或者特种作业船舶接收后,按照职责到岸上转运处进行管理;处置时,由生态环境、环境卫生、城市排水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管理。
《意见》要求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转移和处置,包括临时贮存和预处理、转移和多次运输,通过单一认证有效衔接,在链的后端向前端发放相应的接收和处理文件,我们将鼓励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和电子文件流通。
《意见》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和处置联合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建立船舶水污染物排放联合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船舶非法转让和处置水污染物行为,加强统筹规划和建设,将船舶水污染物转让和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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