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服务
票务管理
旅客应当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无客票或者持失效客票的旅客,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站网络单程最高票价缴纳票款。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上述行为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纳入R。按照相关规定将相关信用信息导入交通及相关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如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营,旅客有权在10日内持有有效车票,并要求运营单位按规定退票。o当时购票的金额。
精神障碍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坐公共汽车进入或旅行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
投诉处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旅客投诉,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旅客。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旅客投诉和处理。
服务评估系统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运营单位的客运服务、运营秩序、站台外观、环境卫生、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旅客满意度调查和服务质量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定价
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调整机制,制定票价方案和调整方案。
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不得擅自调整。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政策性损失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政策性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财政补贴金额。
行为准则
禁止危害作业安全的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
(三)擅自进入铁路、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的;
(4)攀爬或穿越围栏、护栏、围栏、大门、站台门等。
(五)在非紧急情况下,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设备,使用应急或安全装置的;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腐蚀性物品和其他违禁品进站客运;(七)在轨道上放置、弃障,向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辆投掷物品;
(八)在车站、列车内打架的;
(九)未经批准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轨道上铺设平交道口、平交道口的;
(十)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设置妨碍旅客通行和疏散救援设施的活动;
(十一)在通风出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十二)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冷却塔周围躺卧、住宿、堆放、晾晒物品;
(十三)在地面或者架空线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吊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四)车站开设店铺、设置广告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经营活动;
(十五)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禁止影响运行秩序的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出入口、走廊内无证销售的;
(二)未经许可,在车站、列车和城市轨道交通其他设施上绘画、描绘、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在车站、列车和城市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吐痰、溺水、吐痰、抛掷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
(四)携带充气气球、不折叠自行车、身高1.8米以上、体重30公斤以上的锐利物体、宠物(有标志的导盲犬除外)、家禽等动物进站载客;
(五)在车站、火车、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表演、收集垃圾;
(六)携带有严重恶臭的水果(食品)和其他有碍公共卫生、影响车站、列车环境卫生的物品的;
(7)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八)在车上滑冰(板)、追逐、制造噪音、演奏乐器、演奏音乐,影响旅客在车上的行为;
(九)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其他行为。
禁止危害设施和设备的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铁路、路基、高架建筑物、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护栏等设施;
(二)破坏或者干扰列车正常运行的;
(3)损坏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未经批准在高架桥及其附属结构上钻孔、架设绳索或者其他承重绳索以及安装附着物的;
(五)擅自移动、遮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疏散指挥标志、监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的;
(六)在车站、车厢、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生火的;
(七)干扰车门、站台门的正常工作;
(八)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法律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处罚1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含倾倒工程)未经安全评价投入运营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同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II_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全程不参加试车的;
(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
(三)列车驾驶员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
(四)未对列车司机、列车调度员、列车值班员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岗位考核的;
(五)未按照规定完善风险分类控制和隐患排查管理双重防范体系的;
(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操作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
(8)未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评价、维护改造等制度;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操作性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制度的;
(十)储备的应急物资不符合需要,未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器材或者设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人员的;
(十一)操作性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应急演练的。
交通主管部门处罚3_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四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向社会公布经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不定期报告执行情况的;
(二)未将经营计划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或者经营计划的调整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市交通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旅客提供营运服务和安全应急信息的;
(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旅客投诉未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旅客,旅客投诉处理未定期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
(五)未及时通知公众采取限流、倾倒、关闭车站、暂停作业等措施的。
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的处罚五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高架桥下使用空间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
(二)地面、高架线路上的构筑物(建筑物)、植物妨碍交通、侵入边界的。
违反禁止行为的处罚
经营单位有权制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按照规定的职责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主管部门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试运行中发现工程设施、车辆、通信、信号、轨道、供电等设施设备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未及时解决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建设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保修,或者未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运行中暴露的维修、应急处理工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00元。
公安机关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张贴《城市轨道交通禁用、限制使用物品目录》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管执法部门处罚
违反本办法,影响保护区安全生产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单位未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或者擅自调整票价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部门处理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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