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丽水监管处罚最终字2018),温州丽水银行存在两种违法行为:非法转移成本和贷后挪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隶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丽水市监督管理局,处以7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0万元以下;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聘任未经资格审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的;
(四)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不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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