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012年刑诉法修改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基本覆盖了刑诉法各章。相较之下,2018年刑诉法修改是部分性的,主要是为应对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可以说是一次“针对性”修法。
本次修改涵盖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确定;缺席审判程序的建立;监察体制改革的应对与衔接。例如,关于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方面,我国与德、法、美等国家还有一定差距。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在试点阶段效果良好,将其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有助于实现我国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层级式发展,实现诉讼资源的更优化配置。再如,关于缺席审判程序。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存在,在实践层面其对于腐败治理有效性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今后刑诉法修改还应更进一步回应社会需要。现代科技进步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为司法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和广阔前景。刑诉法应当紧随科技之进步,不断完善相关内容。例如,证人出庭率过低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而证人出庭不便或成本过高是主要原因之一。互联网远程视频作证的方式,多年前即已试行,而现在技术更加完善。未来刑诉法修改,可增加远程视频的作证方式,促进证人出庭率的提升。相信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会有更多的先进技术被引入到刑诉法中来,充实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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