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8日发布公告,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公告,对台湾地区的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其他台湾公司为56.1%。
对美国的欧季亚公司反倾销税税率为52.2%,伊士曼化学公司、道化学公司、巴斯夫公司、其他美国公司均为139.3%。
马来西亚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12.7%,其他马来西亚公司26.7%。
2017年12月29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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