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曲县政府勾结开发商及黑社会非法暴力强拆,公然对抗中央(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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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勾结黑社会强行入室暴力强拆

  执法者面对强拆不闻不问推诿扯皮

  老弱妇儿被拖街头限制自由无人敢管

  百姓财产被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国务院办公厅三令五申严禁违法暴力拆迁,强制拆迁,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但是暴力强拆事件,依然在山西阳曲县上演。

  在全国上下党员干部轰轰烈烈的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阳曲县百姓的合法房产却被开发商勾结黑社会非法暴力强拆,请问当地父母官员,你们关在门里查找“四风“问题有何意义?强拆地点距派出所仅几十米,距当地住建局仅百余米,请问那些机关干部连家门口的群众安危都视而不见,还整天喊着”下基层,接地气“有何意义?家中熟睡的母女在深夜竟然被人拖拽到街头,连一件可以蔽体的衣服都来不及穿上,到底是谁给他们撑腰,让这些歹徒的行径如此肆无忌惮?居民哭天喊地,却被歹徒强压在地,眼睁睁看着房屋被拆,一切财产都被压在废墟之下,这难道是当年日本鬼子的”扫荡“再次上演?可怜的居民在多次拨打110后,警察才迟迟出面,却没有进行任何制止,县住建局拆迁办的干部也在现场,上前请求帮助,却说是出门晨练,可怜,可悲,可恨。。。。。。

  我是温秀忠,男,联系电话13934221312;我是刘爱和,男,联系电话13453441548.我们实名举报自己的合法房产被开发商勾结黑社会非法暴力强拆。

  事实陈述

  我们合法拥有位于阳曲县城派出所对面木材公司门面房两套,面积分别为161平方米和113平方米。2000年购买该商铺时,我们与木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对方开具了交款收据。2001年3月29日木材公司已为包括该商铺在内的整栋楼办理了房产证(没有分户)。同时,我们一直对该商铺实际占有并使用至今。

  2014年2月20日,阳曲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阳政发【2014】19号“:《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信用联社,木材公司宿舍片区的房屋征收决定》。该文件中注明本项目征收主体为阳曲县人民政府,回迁实施单位为山西省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终解释权为阳曲县人民政府。

  在这期间,德和盛公司的工作人员乔志刚曾和我们谈话一次。他说我们的房子不是商铺,不能按商铺赔偿和置换,所以我们否定了他的说法。因为我们知道,和我们同属于这栋楼的某房主(县公安局干部)已经拥有了德和盛给其置换的商铺,他说我们的房不是商铺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2014年5月2日凌晨4点半,乔志刚组织并指挥80余名不明身份的光头纹身人员来到现场,使用氧气等工具采取暴力手段强行破门而入,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喊着“不许动,动就整死你“。将屋内的老人,妇女和儿童从被窝里强行拖出后抬到门外控制起来,随后使用大型挖掘机进行拆挖。眼看自己的商铺及屋内的财产被毁坏,但我们却被犯罪嫌疑人控制自由无法反抗。闻讯赶来的亲朋无奈及时报警,在拨打110多次后,警察才从距离几十米的派出所来到现场。但警察到现场后拒绝对暴力强拆行为进行制止,更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我们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商铺和财产被彻底的毁灭。

  法规陈诉:

  我国《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一事件中,强行推倒他人房产的组织者及实施者就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乔志刚选择凌晨暴力强拆,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但是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不采取任何措施,他们拥有何种特权?为什么他们的行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信用联社,木材公司宿舍片区的房屋征收决定(阳政发【2014】19号)》文件明确指出,该项目的征收主体为阳曲县人民政府,回迁实施单位为山西省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征收补偿的全部工作都是由开发商在操作,拆迁工作也是由开发商雇佣黑社会采取暴力实施,为何开发商的权利被如此放大?政府在其执行过程是如何进行监督管理的?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开发商雇佣黑社会强行破门而入闯入居民家中,这本身就犯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进去后他们还大喊“不许动,动就整死你“,然后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在连衣服也没穿好的情况下就将老人,妇女和儿童拖拽到马路上,强行按倒控制人身自由。期间,60多岁的老太太价值6225元的金项链不知去向,老人被仰面摔在刚洒过水的马路中央,围观群众看后都纷纷谴责。但是暴徒仍然肆无忌惮,非法入室限制人身自由。。。。。这让无数人见证的犯罪过程,当地警察到场后却置之不理,拆迁办人员也不管不顾,暴徒在公然违法犯法的同时,我们这些政府机关人员面对事件不作为,这难道不是失职?这难道不该问责?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煤气,供热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循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如此严明的法律,如此详细的条款,在此次事件中却都成了一纸空文,开发商勾结黑社会非法暴力强拆,执法者失职渎职,当地政府监管缺失不作为,这简直就是公然对抗中央政府。

  近年来暴力强拆的新闻屡见不鲜,用“暴力强拆“在百度搜索,竟然高达500多万个网页,可见暴力强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实际上,社会对暴力强拆深恶痛绝,可以说暴力强拆是社会的一颗毒瘤。

  暴力强拆违反人权。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容践踏。一个文明社会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的人权,这是衡量社会是否进步的标志之一。暴力强拆通过强制手段,对被拆迁人进行绑架,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拆除,严重的侵害了人权,这是不能让人容忍的。

  暴力强拆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将公民的房屋等财产毁灭,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暴力强拆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源泉。由于在强拆过程中拆迁暴力手段,严重恶化了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形成了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每一个暴力强拆背后,都有被拆人的一把辛酸泪。

  暴力强拆与走群众路线背道而驰。目前全党正在进行群众路线教育,急群众之所急,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倾听群众的声音,为群众办实事。暴力强拆影响政府的形象,严重的恶化了党与群众的关系。

  尽管国家对暴力强拆高度重视,但部分地区暴力强拆事件仍然屡见不鲜,或多或少有当地政府撑腰。拆迁是政府行为,政府的背景让拆迁实施者有了底气,导致拆迁者实施令人发指的“下三滥“卑劣的手段暴力强拆。同时即便暴力强拆发生后,对实施暴力强拆者,策划者和主管部门领导的放任和不追究,使暴力强拆没有任何后顾之忧,变相鼓励了暴力强拆。山西阳曲县暴力强拆发生两个多月,当地有关部门至今也没有对参与和实施暴力强拆者进行惩治,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有关部门的态度让人质疑当地政府是否有意放过对暴力强行者的处罚。

  在这里,我们依法向各级部门进行反映,强烈要求惩治犯罪嫌疑人,以及幕后策划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地方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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