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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
你好!感谢您对龙水镇政府工作的关心和关心,根据您反映的问题,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安排专人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事实,对您提出的问题作如下答复:NS:
1。2017年2月12日下午现场检查
镇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食品药品监管所、畜牧站、工商所执法人员赶赴报案现场,发现十多名男女在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龙水镇商业市场上的鸭子被屠宰了。摩托车上有两个铁架,里面有13只被屠宰的狗。十几名男子和妇女在现场声称是重庆的动物保护组织。护理志愿者正在向周围群众解释动物保护的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共同检查现场,要求他们停止屠宰狗。随后,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法律执法人员坚决处理了视察现场的情况。因被告不能出示被屠宰犬和涉嫌经营死因不明的狗肉的原产地证明,查获被告被屠宰犬13只,并向大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现场检查情况。
2。有关处理报告的信息
接到大足区龙水镇蔬菜新市场一个摊档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狗肉的报告后,我镇积极配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处理,2017年2月12日下午执法。政府官员果断地没收了报告的问题狗肉。2月13日和14日,他们对被告进行了数次现场检查。2017年2月14日下午,他们询问了被告狗的来源和销售情况,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操作人员提出如下要求:1.要求经营者建立食品农产品销售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购买日期、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予以保存,不得使用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不到六个月。2。督促报告人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畜牧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对13只屠宰犬实施无害化销毁。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5日
浙江省:2017年7月30日上午,龙泉市市场监督局、畜牧局、综合执法局、小梅镇联合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大规模屠宰和销售狗肉,禁止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狗肉摊。
由于许可证不齐全、门票不到位、狗肉不检疫等不规范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取消了展台广告牌、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广告纸,同时对展台的营业设施进行了封存。
经调查核实,清远县格田村一村民经营狗肉摊。初步认定狗肉来源于衢州、江山等地,执法人员将对此案进行进一步调查。
四川巴中:狗肉销售监管仍然空白
肉制品的销售必须分为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类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章和肉类质量检验合格证,但记者在巴城的大小蔬菜市场和火锅店参观时,没有检疫合格证。狗肉。
根据原因,对狗肉也要有明确的检疫、检验流程和相关规定,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活狗的检疫和屠宰属于动物饲养者的权限。Y局。虽然狗肉销售在其权限范围内,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规和文件,市场检查和执法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没有办法进行整改。
霸州区畜牧食品局官员告诉记者,猪和牛在上市前必须进行检疫,市场上只能出售一顶帽子,但同样是肉,狗肉不需要经过这些。这是因为猪、牛和羊都有检疫规定和统一的屠宰点,大多数狗都是斯拉夫人。在农村,然后直接进入市场。畜牧和食品局的监管存在很大的困难,另外,由于一些狗肉的来源不明,一些狗肉中可能含有大量的寄生虫。狗本身也可能感染狂犬病、弓形虫和其他病毒。如果他们吃未经检疫的狗肉,可能会危害他们的健康。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局会同西宁市城北区农牧局、城北区城关队、西宁市卫生监督所,对大包子镇的私人屠宰和滥用巢穴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对屠宰狗肉的羊和窝进行了调查。
对私自屠宰的牛羊应当进行复查,对私自屠宰的狗肉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私人屠宰一直受到执法机构的严厉惩罚。
附件1:
犬源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条例规定了犬源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保护要求。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犬类检疫。
人工饲养、依法捕获的野生犬,其原产地检疫依照本条例执行。
2。隔离对象
狂犬病、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三。检疫资格标准
3.1未发生动物疫情的地区。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处于有效期。
3.3健康的临床检查。
3.4本规定要求的实验室疫情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验收。犬种员应在狂犬病免疫后21天申报并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检疫申报单后,根据当地动物疫情,决定是否接受检疫申报。接受检疫申报的,按《检疫申报单》办理。兽医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4.2检验数据
4.2.1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狗场繁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确认在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内无动物疫情发生。。
4.2.2应检查各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对人工饲养和依法捕获的野生犬的有关证明进行审查。
4.3临床检查
4.3.1检验方法
4.3.1.1组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物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狗组的精神状态、外观、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状态和排泄状态。
4.3.1.2体格检查。通过检查、触诊和听诊进行检查。检查精神状态、体温、呼吸、皮肤、外套、可见粘膜、胸部、腹部和浅表淋巴结、排泄和排泄特征。
4.3.2检查内容
4.3.2.1有异常行为、易怒、攻击、躁狂、兴奋、流涎等症状者,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的交替出现暴力和抑郁,表现出特殊的斜视和恐慌;咬人的四肢、尾巴和阴部;意识障碍、反射障碍、消瘦、声音嘶哑、尾巴夹伤、眼球凹陷、瞳孔扩大或缩小;下颚下垂、舌下垂、唾液分泌、后体和四肢瘫痪,躺在地上;FEA水和其他症状。
4.3.2.2雌犬发生流产、死产,子宫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胀、消瘦;雄犬睾丸肿胀、关节肿胀、极度消瘦,疑似感染布鲁氏菌病。
4.3.2.3怀疑黄疸、血尿、大便扩张或发黑、抑郁和消瘦等症状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疑似感染犬瘟热的症状有眼鼻脓液、脚底粗糙厚实、四肢或全身有节奏的抽搐等。
发烧、眼睛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抑郁等症状。
4.3.2.5呕吐、腹泻、褐色或带特殊气味的番茄酱色血便,疑似感染犬细小病毒。
有的发烧、抑郁、缺乏食物;严重脱水、眼球凹陷、鼻子干燥、皮肤弹性高、体重减轻明显;呼吸急促、心力衰竭等症状。
4.3.2.6热疗、抑郁、角膜水肿、蓝眼、呕吐、食欲不振或食欲不振等症状,疑似传染性犬肝炎。
4.3.2.7鼻或鼻孔、耳朵粗糙或干燥、结节或脓疱、皮肤和粘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怀疑为利什曼病。
有的有抑郁、嗜睡、酗酒、呕吐、大面积匀称脱毛、干性脱毛、罕见瘙痒、偶发性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试验
4.4.1实验室检查中发现疑似传染病和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当按照有关传染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4.4.2实验室检测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合格实验室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的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发给动物检疫证。
5.2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运输,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5.3死亡原因不明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死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的饲养员按照《患病动物和患病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条例》(GB16548-2006)进行处理。
5.5车辆和笼子应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并考虑到动物的福利,在装运前,饲养员或承运人应对运载工具、笼子等进行有效的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员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记录正式兽医应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认真登记检疫动物的名称、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的种类、数量、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编号及饲养员签名。S.
6.3检疫申报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保护要求
7.1从事犬源检疫的人员应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
7.2从事犬源检疫的人员应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抓杆、抓网、专用手套等防护用品。
相关地方标准:
DB22/T 1095-2017食用犬屠宰动物卫生检验规程
DB62/T 1311-2005:无公害动物产品狗肉加工技术规范
DB62/T 1314-2005:无污染动物产品肉狗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专家意见:食用狗肉的自由只能限于私人饲养、屠宰和消费,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西安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舒红
但是,我国没有猫、狗肉的屠宰检疫规定,国家屠宰检疫部门有关部门制定了专门的规范,但规范包括猪、牛、羊、禽等,只涉及马、骡、驴、骆驼、兔等,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舒树红说:世界上对猫狗的恶作剧标准是不分青红皂白的,所以宰杀猫狗是百分之百的不分青红皂白的。
最近,一位同事给我发了一封来自总局的回复,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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