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丨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附加扣除的办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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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2日晚间,国务院公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相较此前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对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标准等作了部分调整,旨在更好回应民意。

  比如,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住房租金扣除由1200元/月提升至1500元/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此前这个限额额度是60000元。

  根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因此,纳税人可以在任职单位每月预扣预缴税款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自行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办法》共有9章32条,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在实际办理中如何操作呢?两种途径办理

  纳税人可以在单位每月发放工资的预扣预缴税款环节办理,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的自行纳税申报环节办理。具体来看,除大病医疗外,对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任职单位每月发放工资预扣预缴税款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据了解,我国将实行以诚信申报推定为前提,建立“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新税制征管模式。需要注意的是,首次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个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比照“三险一金”扣除模式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未足额享受或无法享受(大病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须完整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另外,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一定要准确完整地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及时提交给任职单位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以通过纸质表格、电子模板、远程办税端三种方式向任职单位或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其中远程办税端最为便捷。

  2019年1月1日,税务机关将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纳税人下载或打开这些远程办税端软件,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并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即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此次《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更给出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方法。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的一次重大改革。

  北京市税务局表示,个人所得税改革牵扯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上百万扣缴单位,上千万自然人纳税人。北京市税务局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提前谋划和部署。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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