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5月3日讯(记者 王亚男)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旅游局和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意见。
据了解,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0号),提出要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为贯彻落实这一举措,山东省各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各单位、企业和个人下发通知,力争提前实现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的目标。
《通知》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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