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选择叙事方式的权利和自由,我尊重他们的选择,只是,我绝对不认同为了流量就随意编故事的态度。
曾几何时,煽情成为很足球分析多娱乐节目的必要元素,在表演之前或者之后,说上一段故事,要么亲人生病、要么自己遭受诽谤,故事是真是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表演似乎在泪水中得到了升华。
后来,观众渐渐厌倦了这一套流程,才开始回归表演本身。那些为了感动别人而编造凄惨身世的人,与那些为了吸引眼球而编造虚假故事的人何其相似。
新闻、通讯这类的纪实作品与小说、神话这类文艺作品是有严格界限的,即便是非虚构文学作品也应保持真实性。在文学艺术领域,个人不反对尝试打破虚构与非虚构之间界限的艺术创作,甚至本人就曾写过这样的作品,但是在纪实作品领域不能有意误导读者,不能让读者分不清故事是真是假。
另外,新闻记者在采访当事人时,应客观记叙当事人的所言,对自己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客观判读,不能为了制造热点新闻,就有意夸大事实,或者人为虚构事实。
以《南方周末》报道于欢案件为例,在最初的那篇新闻报道中,就有一位事件“见证者”满含深情地讲述自己的所见所闻,在作者笔下,这位“见证者”于秀荣目睹了事件全程,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事实呢?除了最初的报道中出现了这位于秀荣,在其后的任何一次调查中,都没有发现这位人物的存在。至于拦截警车的“壮举”更被证实子虚乌有,警察一直在询问一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要开警车离开的意思表示,直至于欢伤人。最终,以《南方周末》的一篇简单的道歉了事。
在此处,并不是否认《南方周末》报道于欢案的意义和价值,只是提出一点:新闻报道必须客观真实,否则是对新闻精神的亵渎,是对他人正义感和同情心的玩弄。“狼来了”的故事大家都听过,几次撒谎之后,将彻底失去人们的信任。
采访的当事人有可能只说对自己有利的那一部分,记者在成文的时候应该进行筛选,不能把一方当事人的说法当做全部的客观事实,否则报道难免偏颇。
只传达观点,不误导读者,这是我写文章一直坚持的原则。事实就是事实,即便有自己的立场,也不能因为要论证自己的观点就对事实进行随意歪曲,这是作为法律人必须坚守的底线。
小说是小说,真实故事是真实故事,不能混淆两者的界限。本人自然也知道如何渲染情感、制造共鸣,只是不屑于这么做。很多精于此道的人都成功了,比如最近的某篇热文《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作者熟练地玩弄自己的写作技巧,将一个似真似幻的故事讲得十分感人,在文末暗示了文章的真实性,实际上至少加入了一些虚构成分。
该文作者依据自己作为一个刚参加工作不久的职场新人还未积累多少的社会经验,通过编写一个反映自己对这个社会看法的故事,试图说服清远资讯读者,让读者感动、思考。不管该文作者的最初目的是什么,她的这种做法都不值得提倡。
你可以用小说来反映你所认为的社会现实,但不能试图用一个充满大量虚构细节的故事来换取大众的眼泪或者感动,这不光彩。该文作者一边借那个故事“鸡贼”地批判踏上社会后同学的“油滑”,另一面又用几张照片来增加故事的真实性,自己的所作所为何尝不是一种势利与油腻?
咪蒙的团队回应称故事是真的,只不过“在细节上,我们做了许多真实情况的模糊化处理”,这怕不是模糊化处理这么简单吧?很明显,那篇文章的关键性细节上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也就无法支撑故事的真实性。
不要小看细节,即便故事主体是真的,细节上的造假也足以影响普通人对这一事件的看法与判断。以张扣扣案为例,最初传出的“王正军年龄造假”、“王校军是乡长”这些谣言不也极大地调动了一些人的情绪,让他们对后面的客观调查产生了先入为主的抵触心理?
要打动别人,首先要感动自己。如果你在讲一个编出来的故事,那么这个故事是不能真正打动别人的,即便打动了也没有什么意义。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在不真实的信息传出之后,再去让读者了解真相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所以,新闻记者朋友应尊重自己的职业,多份社会责任感。
作为一位法律人,信奉以证据还原事实,以逻辑梳理证据,真实性、客观性是第一位的,在事实基础之上再去判断善恶是非。
如果听到的故事是假的,你的“义愤填膺”是无根之木。比如张扣扣故意杀人案,我还是那个观点,评价该案件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个人主观臆断只能代表个人的想法,不适合作为依据来攻击不同意见者。
这个世界是真实存在的,我们应秉持客观立场,不刻意误导读者,不靠虚假的故事人为煽情。同时,提醒大家,没有明确信息来源的不要轻易相信,我们不能在一个虚假的故事上浪费我们的情感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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