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湖南长沙市撤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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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成拆迁律师组首席律师杨勇在湖南长沙市代表熊某等人在房屋征收案件中取得了重大进展。杨勇办案后,在取得证据后,第一次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并向其垂直上级提出湖南省宁乡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S.行政复议,根据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规定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并向复议机关作全面说明。

1。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为基本农田,占地面积近3000亩。涉及土地的,由国务院依法审批。湖南省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征收,被审查的补偿安置方案缺乏合法性的前提。

申请人的合同证书清楚地记载了几亩基本农田的存在,涉及的项目一次征用了申请人全部承包的农田和林地,项目实际面积近3000亩,远超过845亩。地方政府对集体土地采取混凝土围栏强制封闭建设,集体土地面积达省人民政府70多亩,用地审批权限为公顷,根据上述规定,涉及基本农田和法定面积以上的案件涉及的土地应当进行审批。经国务院依法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征收,涉案审批表不合法,被申请人也无权提出重新审议的补偿安置方案。

2。重新考虑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依法公布拆迁范围,严重违法。

本案涉及的实际征地封闭集体土地远大于重新考虑的安置方案面积,但重新考虑的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布安置方案的具体安置范围和安置对象,违反上述规定。

三。征地事项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申请人和村民小组均未同意征地。

征费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通知申请人参加有关会议。征费严重违法,重新审议补偿安置方案违反了法定程序。

4。重新审议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和听证权。

在征地过程中,有关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文件未在申请人所在的集团和范围内张贴,当地政府和土地部门从未通知申请人,被征地人包括申请人在内,已经(五)申请听证和举行听证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与被征地人确认有关调查、登记、公告并申请,未履行上述征收手续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5。被申请人在收集非公共利益方面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根据补偿方案征收的集体土地被称为工业示范园区,实际上是商业开发,不是为了公益目的,被征收人的行为违反了集体土地征收使用的明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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