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迎来首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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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杨梓

  在颁布8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终于迎来首次修改。与社会各界广泛期盼的结果可能不尽相同,本次《社保法》仅修改了3个法条,意在解决国家机构调整与新政策的实施带来的与法律上的不适应。

  2018年12月29日,在2018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迎来首次修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显然,这3条修改中,第一条对应的是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复存在,取而代之履行这部分监察管理职责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当于在法律上捋顺了管理机构;后两条对应的是今年即将全国推广的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也不难理解。

  不过这个《社保法》“首次修改”的结果可能和社会上广泛期盼的不太一样。

  《社保法》颁布于2010年,颁布之初就是部带有明显阶段性特征,是一部支架性的法律,其中的不少条款过于原则,缺少可操作性;同时随着我国医保、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深入改革的推进,法律中的一些基本医疗保险条款已经过时。法律的不完备给经办管理带来了困难,也缺乏对于医疗行为、就医行为、经办行为的规范。多年来,在各方的实际工作中不仅出现立法滞后的问题,还存在着有法不依的问题。

  因此,近年来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加强社保、医保方面的法治建设,补齐法治“短板”。在最近发生的小型基层医疗机构欺诈骗保事件中,直接暴露出的问题就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不法分子留出了可以钻营的“漏洞”,这还只是法制不健全导致的各种问题中的一点,更多问题早已引起了医保人的警惕。只有从根源解决,加强医保法治,才是治本的必由之路。

  当然,修法是一个影响大局、慎之又慎的事情,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也需要考虑法理、行政方面的要素,以及可行性、协同性等因素,必须要认真调查、审慎研究。医保法律更是直接关系到医保的管理乃至整个医改的进程,关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更应慎重。

  好消息是,在由《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主办的第14期医保对话论坛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司副司长段政明表示,国家医保局目前正在起草《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意在加强医保法治建设,让医保管理有法可依。

  最后,既是呼吁也是期待:医保的发展亟需法律规范引领,希望尽快统一医保公共政策,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医保良法,推进医保改革,各方依法办事,实现医保制度的良性循环,更好服务医改深入推进。

  相信在全体医保人的共同努力下,医保法律“短板”即将很快补齐,医保法治建设会更加健全。也相信这一天不会太远。

  中国医疗保险官方微信 ID:zgylbxz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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