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细节意味深长 昆山反杀入选最高法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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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指出,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还要在认定防卫性质时仔细分辨。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海明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跑离轿车,于海明返回轿车,将车内刘某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某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某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

  昆山反杀入选最高法指导案例,但三个细节意味深长

  细节一、两份通报的微妙措辞

  8月28日,@昆山公安发布警情通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两人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8月29日,@江苏检察在线发布微博: 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不同于其他案件,昆山反杀案的全过程,视频一清二楚。大家都知道前因后果:骑车的于海明在自行车道,是花臂男驾车闯自行车道,是花臂男先追打于海明,是花臂男拿砍刀先砍于海明……谁是谁非,一目了然,这才有了大家一致对于海明的同情。这样一个晚上回家的普通人,可能就是你我啊。

  比起其他地方可能的各种马虎和低效,昆山公安和检察部门立刻发布相关信息,澄清谬误,尤其是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更显示了当地应对突发事件的高效。但坦率地说,有些措辞值得研究,尤其是诸如: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正是这些措辞,加剧了民众的担忧。

  细节二、完美的最后两刀

  花臂男死了,法律界朋友分析,如果前面5刀致命,于海明肯定就是正当防卫;但如果花臂男逃跑过程中,后面追砍的两刀致命,那于海明确实有可能防卫过当。虽然有人说,他追砍是怕花臂男去取其他武器,不得不继续防卫。这也有道理,但法律就是法律,这个细节如何认定,关系到最后的判决。但最终的结果,也让人大舒一口气。

  细节三、检察院的暖心措辞

  最后,还是要为公安和检察部门点个赞,尤其是这几段的通报: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辽沈法律帮专家团分析

  近年来一些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比如于欢案、于海明案等,舆论曝光后,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专家学者和网络评论,争论非常激烈。那么,正当防卫的“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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