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大网友关于"新个税"有很多疑问并留言答答君,为避免朋友们一一询问,特为大家整理了8个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1、问: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如何确定纳税人识别号?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问: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谁去扣缴综合所得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总结来说,是支付所得的单位。但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扣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本人自行申报扣除。
3、问: 一般公司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答:不考虑行业特殊性,一般公司都会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4、问:我在青岛买了房子,享受了首套房贷款利息,现在北京也买了房子,也享受了首套房贷款利息,请问是否可以同时在个税前扣除?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由于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故不可以同时在个税前扣除。具体是扣青岛的还是北京的,是否可以任选其一,等细则落地,我们再解读。
5、问:新个税法下每月扣除5000减除费用,如果小汪2019年只有6个月上班,那么最终的减除费用是5000*6=3万还是6万呢?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小汪最终汇算时可以扣除6万的减除费用。
6、问:年终奖今年年底前发放和明年初发放有什么区别?
答:因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这个文件。不考虑过渡期政策的影响,如果明年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有可能增加。
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建议年终奖在年底前发放。
7、问:我单位新入职员工本月领取工资9000元,另该员工还有一部分工资来自上家公司支付的尾款1000元,我们是否可以合并申报纳税?
答:建议不要合并申报纳税。由于每一家公司都只针对本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存在代扣代缴义务,所以本例中涉及的两家公司要针对自己发放的工资分别履行代扣代缴的申报义务。该员工个人次月15日内(不考虑节假日)应当去公司所在地税务局(任何一家均可)自行履行申报的义务。2019年起,两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次年做个税汇算清缴。
提醒一点:金三征管全面实施后,个税申报实现全国联网,税务机关以个人身份证号为比对依据,分分钟发现相关人员取得两处以上收入未合并申报的情况。自己的身份证不要随便借与他人使用。
8、问:在国外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因为国外医疗机构不属于我国社保管理信息系统,故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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