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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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将出台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的措施,在1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期通报会上,海关总署副局长李国介绍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开放的若干意见》。《意见》将于近期正式发布实施,提出21项具体任务和措施,重点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经营环境等方面的新的竞争优势。区内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李国表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已发展成为我国开放经济发展的先导区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对承接国际贸易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产业转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扩大就业。

2018年1-11月,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出口总值达到4.7万亿元,同比增长12.3%,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6.8%,占国土面积的20%左右,实现了年进出口总额的4.7万亿元。占对外贸易总额的六分之一,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最高形式,目前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被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原海关特殊监管区正在加快对综合保税区的整合和优化,目前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

据了解,《意见》将把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检验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五大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心,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以加工制造中心为例,具体措施包括:赋予本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本区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提前适用有关免税政策。建立综合保税区,允许区内企业接受免税政策。开展国内委托加工业务;免除手机、汽车零部件等产品国内销售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简化海关业务审批手续,实施企业所得税。企业自立等。

值得注意的是,21项措施的出台也集中在企业实际经营中面临的问题上,制定了一些非常有针对性的政策,如原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只能承担出口产品的加工,但现行的政策设计使开发区企业能够承接区内外出口业务和委托加工业务,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政策创新。一是本地区企业可以向本地区内外企业销售产品,也可以直接向本地区内外企业销售产品,当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另一方可以扣除;二是本地区企业向企业采购原材料。区内、区外企业或委托加工区外业务的企业,可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根据此政策设计,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业务往来更为方便,而企业双方均不受影响。公司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逐步延伸到各综合保税区,满足国内消费者多元化市场需求。

这两个方面对我们利用这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更好地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更好地满足我们全面对外开放的需要,李国表示,他相信,随着综合保税区新政策的出台,将发挥更大的作用。e在促进对外贸易和吸引外资、促进中西部地区开放发展、引领创新孵化器新业态探索、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验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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