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
802.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
803.《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804.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
805.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
806.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
807.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
808.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809.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810.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
811.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812.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813.《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明确,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814.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815.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816.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817.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
818.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819.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820.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反馈机制,确保领导班子决策落实。
821.党的工作机关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822.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82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824.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825.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826.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827.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
828.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82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830.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
831.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832.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33.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834.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835.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836.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837.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838.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83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840.党政领导职务不能实行终身制。
841.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842.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843.党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844.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845.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846.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847.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848.党的地方委员会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849.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850.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851.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852.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853.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85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
855.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856.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857.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858.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
859.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860.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861.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862.中央办公厅承担党中央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
863.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864.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有关工作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865.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866.《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867.《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868.《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领导干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869.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87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871.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872.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73.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87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75.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876.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不包括诫勉。
877.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除通报外,还包括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878.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879.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880.《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881.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882.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883.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884.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885.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886.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887.党的基层组织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888.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889.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890.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包括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891.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坚持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
892.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
893.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894.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
895.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
896.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897.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898.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899.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90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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