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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胆壮起来。10%会保障它在任何地方被使用;20%会使它活泼起来;50%的利润会引起积极的大胆;100%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300%就会使人不顾犯罪,甚至不惜冒绞首的危险了。”
这句话作为马克思的名言被广泛流传。事实上,此话并非马克思所说,而是作为引用,成为《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注释250的一部分。
它所解释的正是那句我们耳熟能详的:“资本就是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然而,马老爷子不曾想到,多年之后,他口中那作恶的资本正冠以“共享经济”的美名,在当今中国又搞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圈地运动”,依旧干着“吸血”的行当。
这其中的始作俑者,便是“共享单车”。
2018年,曾经的被盛誉为”新四大发明“之一的共享单车跌落神坛。随其一同消散的还有那冠以情怀美名绑架公众获取的社会信任,以及被其毫无节制、肆意挥霍的用户资产。
今天,我们将悉数“共享单车的领跑者”ofo利用“不对等关系”对用户所犯下的那些“恶”。
押金、用户数据与ofo的原始积累
资本的原始积累,是通过一切手段使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由此使货币财富迅速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过程。将剥削劳动力得来的剩余价值资本化,是资本积累的实质。
在过去不到四年的时间里,ofo小黄车成功获得超过10轮融资,估值最高的时候高达近40亿美元,当之无愧成为了共享经济时代的神话。
而在ofo资本原始积累的整个过程中,伴随着必不可少的两个关键词:押金与用户数据。
押金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押金以及它的性质。
押金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非常广泛,如房屋租赁中的“押一付三”,及入住酒店时缴纳的住房押金,等等。
从本质上讲,押金是一种担保物,指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则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
而对于共享单车而言,乘车人预付的押金,实质是为了避免损害使用共享单车而预设的保证金。
在以往的租赁关系中,押金往往是伴随着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而存在的,当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应将押金退还予承租人。列如,当你从酒店退房离开时,伴随着你与酒店之间租赁关系的终止,酒店需返还你入住时所缴纳的押金。此外,常见的租赁关系大多采用“一物一押”的形式,即一个物品对应着承租人的一份押金。
然而,租赁共享单车并非如此。
一方面,因为共享单车的使用特点决定了这种租赁关系不是持续性存在的,而是频繁的分时租赁模式。每次用户结束单车使用并完成结算后,当次租赁合同关系即告终止,运营主体即应依约对押金进行退还。但实践中,用户为了使用的便利性往往不会在单次使用后就提出退还押金申请。
在另一方面,共享单车实际上采取的押金收取形式是“一车多押”,即一个单车收取了多个用户的押金。
而ofo早期资本原始积累的方式之一,便是表面上通过免费骑行吸引用户注册,实质上通过收取用户押金收回资金,形成现金流并进行扩张,从而把聚集的用户押金变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池”,获取押金孳息,并为其所用。
这在本质上与类似早期P2P平台的融资方式。
但与其不同的是,用户在共享单车上寄存的押金并非投资性质,而是保证金属性。
其“一车多押”与突破传统传统押金“即租即押,即退即还”规则的“吸金”模式,实际上具有从事金融活动的法律性质。其通过粗狂式的单车投放,即可吸引用户注册并缴纳押金,从利用“单车”作为杠杆,轻易便可撬动数十亿的可流动资金。
用户数据
在早期共享单车市场价格战最激烈时,骑车近乎免费。
靠着资本疯狂注血,ofo获得了呈现几何式增长的用户数量,从而也获得了另一种庞大的无形资产——用户数据。
中国共享单车企业赔钱是众所周知的,抢夺消费者就是抢夺数据,而用户的数据是无价的。
这里的用户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身份属性、感知意愿、交互行为的全周期轨迹等等。尤其是ofo从学生群体开始推广,自然掌握了大量年轻消费群体的个人信息。
自从美团收编摩拜,阿里举起哈啰,共享单车行业的价格战,业已转变成资本在服务模式较量背后的流量争夺之战。共享单车毫无疑问成为大企业重要的流量入口。
而这些流量正是ofo寻求资本介入,吸取押金扩充资金池的基础。
其早期的免费骑行也并非是什么好善乐施的“公益行动”,而是引流通用的商业行为。
截止目前,ofo官方宣称,已在全球拥有了超过两亿的注册用户。
可以说,ofo所做的“恶”,正是通过用户押金与用户数据这两个最重要的原始积累来实现的。
通过积累用户不断野蛮扩张吸取用户押金,再通过庞大的用户价值与市场份额吸引外部融资,ofo创始人团队与早期投资人实现了持续套利。
是“新四大发明”还是“圈钱工具”?
我们的押金哪儿去了?
从最初用户注册时承诺押金随时退还秒到账,到后来单方擅自修改协议,ofo成功把押金退还时长拖到3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甚至15个工作日。
截至目前,包括笔者在内的众多用户已无法从其客户端中退还押金。而ofo最新出台的排队政策,也被广大用户认为不过是其炮制的又一个缓兵之计。
一位身患重症的用户对我们表示,他早早就申请了退款,18日又亲身前往ofo总部讨要说法无果,如今却在网上被排到了980多万的位置,他担心自己恐怕等不到还钱的那一天。
我们不禁要问:
“数十亿的用户押金究竟哪儿去了?”
上文中提到,用户在ofo单车中缴纳的押金性质是“担保物”,ofo对用户押金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使用权。
先前交通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而ofo官方也曾宣称:押金为专款专用且已“封存”,未在其他方面使用。
那么,既然是专款专用的押金,为何无法如约退还用户?
在正常的情况下,如果用户押金真的存放在专用账户中,且未在其他方面使用,即便在最坏的情况下,ofo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用户依然可以实现即退即还!
可是,我们却没有等到那些本属于我们的财产。
我们有理由怀疑,ofo可能涉嫌挪用了用户的押金。
我们为此专访了两位业内专家,进行解析。
对话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科研外事处处长廖凡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双双
柳双双:
用户向运营商交付押金的行为在双方之间成立押金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押金收取方单方面设定押金退还的时间和条件的,应在合同成立前充分告知押金交付方并经其同意,否则应在每次单车租赁合同结束后依照押金交付方的申请立即无条件返还押金,不然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这点在《电子商务法》中也有体现。
ofo运营商单方面改变退款时间,并仍不能如约退还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是否涉嫌挪用用户押金?
柳双双:
挪用押金已经是共享单车行业的公开秘密。在没有明确完善的监管体系下,逐利性使得运营商很难抵御巨大的货币规模带给他们的诱惑。通过新闻或其他渠道曝出的“退押金难”事件可以推定,ofo运营商在收到用户押金后没有设立专门账户封存保管,而是与自身财产混同并投入到自身的运营中,当企业运营不顺利或资金链断裂时,导致用户提出押金退还申请难以兑付,否则也就不会发生现在的“挤兑”风波。而这也是粗放式商业思维下运营商主动选择的结果。
对此,ofo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运营商这种行为一方面违反了与用户间的合同约定,应承担返还押金、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当这些运营商挪走用户押金作为他用不予归还且自有财产亦不足以偿还用户押金的,如其中涉及相关人员私自挪用或占用,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应该对此承担怎样的监管责任?
廖凡:
自共享单车模式兴起以来,其押金的性质、归属及监管问题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热点。
去年8月,交通部等十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但该《意见》只是多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非部门规章,就其法律效力位阶来看,其并不具备相应的强制力和法律拘束力。此外,该《意见》也并未明确具体的监管主体及相应惩罚制度,同时缺乏对使用押金用途的监管。
就目前来看,出台该《意见》的目的并没有完全实现。
一方面,建议政府首先要明确其监管对象共享单车的业务性质。
虽然目前官方对共享单车的界定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但其收取押金及利用押金从事业务的模式却具有金融业务的属性。对此,有关部门对类似准金融业务或类金融业务应该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要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应的金融监管政策,隔离用户押金风险。
另一方面,政府对类似新经济模式的监管既不能因其“创新”之名任意放纵,也不能对其进行一味打压,而是应该寻求创新与规范之间的协调与平衡。要有明确、清晰的监管逻辑,避免监管政策起起伏伏、大起大落,既让经营者无所适从,又让用户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可以分享,可以变现,却无法保障的数据安全
ofo,这个拥有两亿用户的庞然大物,为了获取最后的利益,不惜出卖用户的“爱”,选择走一条没有底线的捷径来压榨用户的“剩余价值”。
把用户作价给P2P平台
11月23日,小黄车套路升级。ofo在站内发送通知称,如将99元押金转入某互联网金融平台成为该平台用户,押金即可变身为100元特定资产,享受16%的年化利率,30天后退出可获本息101.33元。面对披着增值外衣的条款绑架,用户一片哗然,纷纷吐槽又被ofo“套路”了。
乍一看,这似乎是一个多赢的方案,即缓解了ofo的资金压力,用户也可以拿回押金。但是,PPmoney可是一家P2P理财公司!况且,用户提取押金必须下载PPmoney软件并注册登陆。这就意味着随着用户资料的“分享”,用户被“捆绑”成为PPmoney的新用户。
在2018年,没有人不清楚P2P行业的风险。
当我们了解到如今P2P平台1个用户的获客成本已经接近2000元的时候,ofo的过分之处就昭然若揭了。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ofo可以不顾用户利益,企图给PP money导流来赚取佣金,甚至有公然把上亿用户的押金和数据当成自己的资产“卖”给网贷平台的想法。
这种行为,使我们不寒而栗。
用公众号给“三无”微商打广告
在11月19日,ofo小黄车公众号头条推送了一篇名为《一个长期喝蜂蜜的人,竟然长这样的……》的推文,短短2个小时阅读就达到了10万+阅读量。文章讲述的是一位叫“花嫂”的养蜂人,放弃大城市安逸舒适的工作,回到大山养蜂,为了将纯正土蜂蜜推广出去的故事,并在结尾处附上了“花嫂”的二维码。
读完这篇文章,笔者被“花嫂”抛弃原有生活,一心只为生产优质产品的创业情怀所打动,情到深入,不禁想买入一罐蜂蜜支持一下。
然而,这位“花嫂”随后便被媒体曝出是一位涉嫌诈骗的养蜂人。
据官方显示,ofo公众号拥有2500万粉丝。ofo视用户的健康财产安全于无堵的行为,无疑是再次实力坑了一把用户。
无法保障的用户数据安全
11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通报了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结果,其中ofo小黄车APP仅获三星(满分为五星)。在典型案例的说明中,ofo小黄车APP存在的问题可见一斑:
向关联公司及第三方分享相关信息时,未单独征得用户同意,且对外提供行为未体现其必要性,其存在的风险不得而知;ofo小黄车APP未向用户说明撤回同意、删改个人信息的方式,联系客服的方式不够便利,且未说明响应时间……
据ofo官方称,目前ofo已与多家P2P平台开展了合作。
在台面上,用户没有能力去搜集ofo是否将用户隐私数据共享,甚至转售的相关证据。
但当大家看到如下这些ofo的用户隐私协议时,加之其所做的种种恶行,每个人心中都应该有了答案。
在用户协议的隐私条款中,ofo明确表明“在与第三方联合推广活动时,可能会共享所需的相关用户信息,但不会对第三方的行为或后果负责”。
ofo与用户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除了在上文中提到的用户隐私条款,ofo还在《用户注册协议》其他款项中为用户挖了不少“坑”。
如,ofo不能保证服务安全可靠;不能保证信息正确;不能保证不会造成设备损坏与数据流失;不能保证……
ofo在协议中设立的部分免责条款
虽然此类格式条款是大部分互联网平台规避责任的惯用伎俩,但如ofo这般无赖的,却不多见。
所谓“格式条款”,指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设立目的本是为了当事人方便重复使用,简化缔约手续,提升效率,方便交易。
反观ofo所设置的用户协议,其真实意图,便是利用其垄断地位与大众“别无选择”的弱势处境,将不平等条款强加于人,从而为其“肆意作恶”实现法律责任方面的规避。
我国《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以下方面予以限制: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可见,ofo与用户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完全违背了《合同法》设立格式条款的初衷与原则,赤裸裸的成为了其利用不对等关系免责的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善于“钻空子”的ofo,却在细节处理上犯了马虎的毛病。
居然连用户协议都会写出病句。
如上图中标红的文字:“ofo不对下述内容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也不会对该等原因对您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上下示意及逻辑关系,可见这个“不”字是失误添加上的。
一家估值数十亿美元的企业,连用户协议都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那么ofo其他的一些“蠢行”似乎也可以理解。
用户被ofo封锁的维权途径
一面是大公司的任性违约,一面是无数用户权益受损,权益维护本不应在这个时候出现困境。
不单单是用户押金保障、隐私权益保护的问题,如果用户在使用ofo单车的过程中出现纠纷,用户该如何伸张自己的正当权益?
告ofo,绝不是打了上百通ofo客服电话、依旧没有退回押金的用户的首选。然而,为了99/199块钱,去请个律师,或自习法律维权,对普通用户来讲,不管是从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角度来看,都不现实。ofo也正是“吃准了”用户的这一点。
但比这更可恶的,是ofo从一开始便封锁了用户的诉讼权利。
在ofo小黄车《用户注册协议》第15款“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中,明确对纠纷的管辖权做了单方面约定:
在该协议中,ofo小黄车指定一切纠纷的管辖权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在北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这意味着如果我们与其发生争议,全国任何地方的小黄车用户要想维护权益,只能去北京通过仲裁来解决。
此外,我们查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站信息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了解到,该指定仲裁机构对于国内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最低费用是61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而用户如果通过法院诉讼渠道来解决,诉讼费用仅为几十元。
试问谁会为了99/199元的押金,花6100元跑到北京仲裁呢?
换句话说,为防止纠纷“烧”到自己身上,早就在用户一开始注册时ofo就把自己的风险降到了最低,给自己装上了精致的“隔离罩”。
就连ofo的劲敌摩拜都不至于此,谁又能想到,这是一家曾宣扬要“改变世界”的创业公司做出的流氓行径。
共享单车的情怀与原罪
事已至此,在众多用户的口诛笔伐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其中,有些人认为ofo现在的处境很可怜,有些把用户向其索要押金的行为定义为绝情,更有甚者把“退押金”比喻成穷人的做法。甚至还有个别媒体把ofo的现状渲染成“英雄迟暮”。
我们不得而知,事到如今,他们是否还会依然秉持这样的态度。
但我们不禁要问,ofo真的值得可怜吗?
其创始人团队与早期投资人早已稀释了大量股权,获取了巨额资产,赚的盆满钵满。其公司内部贪腐无度,浪费掉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还需要我们这些普通用户的怜悯吗?
用户索取属于自己的押金难道就是忘恩负义?
ofo公司毕竟不是P2P融资机构,用户的押金也不是什么投资理财。ofo最初的免费骑行本身就是其为获客逐利的商业行为。恰恰正是我们这些用户成就了它曾经的高度。又怎可将其混为一谈?
曾几何时,笔者也是被其早期宣扬的“创业情怀”所感染,成为了一名ofo的忠实用户与推广者。我们承认,ofo单车的出现,从一方面来讲确实为大家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随着其种种恶行的浮出水面,我们不禁感叹,ofo对用户权利的侵害甚至超过了市面上任何一家互联网公司。
共享单车模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共享经济。其本质不是共享,而是“租赁”。其既不拥有整合社会闲散资源,促进民众公平享用社会资源的功效,同时,又因其粗放的引流模式,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与公共交通治理的困扰。
其原罪不仅仅是利用不对等关系肆意践踏了用户的基本权利,更可怕的是它摧毁了本就被消磨殆尽的社会信用体系。
做为此类共享模式的领跑者,ofo罪不可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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