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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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CR-2014-0010009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4〕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7日

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环翠区、文登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市和各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增信的政府引导资金。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保证金,是指由小微企业向试点银行缴纳的贷款担保资金。

  第四条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中由市级财政出资的部分,在各区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使用。试点银行向列入支持范围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额度的上限为风险补偿基金规模的10倍。

  第六条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同一企业的贷款担保增信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理事长,由市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为理事单位的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有关政策,认定列入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名单,审批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履行其他管理职责。市金融办所属的威海市金融服务中心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

  市金融办负责指导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协调支持试点银行开展业务。

  各区政府(管委)参与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与使用管理,负责辖区内小微企业筛选与管理工作,牵头处置辖区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与风险补偿基金相关的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协同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进行审核与监督。

  财政、科技、中小企业、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第八条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

  (二)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小微企业。

  第九条小微企业以风险补偿基金作为担保向试点银行申请贷款,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试点银行信贷政策。

  (二)不存在数额较大的逾期贷款和欠息。

  (三)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投资行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四)企业向试点银行缴纳企业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4%,不高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10%。

  (五)除以风险补偿基金和企业保证金作为担保手段以外,根据企业资产、经营状况、信用等情况,适当追加其他担保手段,一般应提供价值不高于贷款额度的50%、符合贷款要求的抵押物、质押物、贷款保证或贷款保证保险,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20%。

  (七)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经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八)企业获得的贷款仅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债务以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代偿程序

  第十条当小微企业贷款发生逾期,试点银行应使用该企业保证金先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包括复利和罚息)。不足部分,由试点银行通过处置该小微企业抵押物、质押物、贷款保证或贷款保证保险等途径进行追偿。当追偿资金仍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试点银行向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由风险补偿基金与试点银行按照4:6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代偿后,由试点银行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企业进行债务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代偿分担比例弥补风险补偿基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在试点银行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基金,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归属基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评估和考核机制。理事会根据各区财政出资额、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动

态调整风险补偿基金中市级财政出资部分在各区之间的分配比例。加强对试点银行的考核,动态调整试点银行范围和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试点银行应当定期向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贷后管理情况、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对账单,对小微企业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小微企业和试点银行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开展业务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对贷款业务的补偿支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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