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以及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两则公告,并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公告如下:
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公告〔2018〕89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
二、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三、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 ?
2018年7月11日
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公告〔2018〕90 号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现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
(一)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单证,实现联网核查或可互联网查询的,只需录入单证编号。尚未实现联网核查且不能互联网查询的,需上传单证扫描件。
(二)海关出具的资质证明及其他单证,只需录入相关资质证明或单证编号。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海关提交的其他证明、声明类材料,只需依法申明持有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传单证扫描件格式应符合海关要求,并按规定保存相关纸质单证。
三、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四、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8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1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十堰秦楚网 十堰资讯门户网站 十堰主流资讯媒体 » 新规 | 8月1日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将有重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