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改备受瞩目,被誉为自1980年代里根政府以来规模最大的减税计划,将对一些中国赴美投资企业产生影响,需提前考虑调整商业模式的必要性。
走出去智库(CGGT)首席金融专家闫志君认为,不应仅看到美国减税方案强化大国竞争、美元升值和资本回流的风险与挑战,还应看到为我国带来的机遇并及早布局、充分利用。目前,有两个机遇凸显出来:
一是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下调将增强美国家庭的消费能力,提升进口需求,势必拉动我国对美的商品出口额;
二是特朗普政府为进一步落实竞选承诺,预计将于明年早些时候公布大规模基建计划。早前美国公布的基建项目规模为1万亿美元,近期有机构预计,到2025年修复和新建基础设施所需投资为4.5万亿美元。其中,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美国新兴的市场机遇,符合中国企业比较优势,值得高度重视。
应当看到,美国中短期内很难整合出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以满足基建投资的要求。美国公共部门由于税改极可能扩大政府赤字,仅维持现有的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已有较大难度;私人部门由于美国基建收益率普遍较低,在本土劳动力成本进一步上涨的前景下,更难有投资兴趣。
来源 | 普华永道中国 走出去智库CGGT(ID:cggthinktank)
要点
1、美国参众两院的税改议案存在明显的不同,还需调和个中分歧,然后各自再进行一轮表决,才能达成最终税改方案。
2、美国境外利润汇回税将就美国企业境外公司留存在境外的利润进行强制征税,并且自2017纳税年度就开始适用,预期将对美国跨国企业在境外公司(包括中国子公司)的现金流产生即时影响。在华美资企业须提前规划现金流。
3、税改议案拟修改美国销售来源地规则,可能有利于中国制造企业直接向美国销售产品。但如果中国制造企业是通过第三国的中间经销商(或其在美国境外的子公司)向美国客户销售产品,则可能无法适用新来源地规则减免其在美国的纳税义务。中国企业可能需提前考虑调整商业模式的必要性。
4、税改议案拟对美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款项征税。对与美国关联方有贸易、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的中国企业来说,可能导致其从美国关联企业取得的部分款项被征税,需要高度关注。
5、税改议案将拓展美国受控外国企业的概念,在美投资的中国企业可能面临更多的向美国税务局披露外国子公司信息的义务。
6、为了控制赤字,美国税改在减税的同时,也扩大了税基、加强了反避税监管,例如限制利息费用抵扣和净经营亏损结转、废止一些减免税规定、强化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增加对境外关联方付款的税收等措施。
整体而言,两院议案结构相似、目的一致,均旨在降低美国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完善美国跨境税制并简化美国税法。同时,两院议案也存在明显的不同,还需调和个中分歧,然后各自再进行一轮表决。两院议案的企业税部分重要异同点总结如下(两院议案与现行税制的部分内容对比请参见附录):
美国国内税制
企业所得税税率:两院议案均拟将现行最高35%企业所得税税率永久降至20%。参议院议案拟从2019年开始降税,而众议院议案拟从2018年开始。
替代性最低限额税(AMT):参议院议案拟保留现行的20%企业替代性最低限额税,并调整个人的替代性最低限额税,这与众议院议案废除该税制的建议背道而驰。替代性最低限额税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某些纳税人不会因为过度享受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而避免纳税义务。如果美国税改最终采取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保留20%的企业替代性最低限额税,两者如何协调适用还有待观察。
资产支出费用化:两院议案均拟对2017年9月27日至2023年1月1日之间5年内取得并投入使用的特定资产的支出,允许100%费用化扣除(现行法规下资产一般需要在一定期间内通过折旧、摊销扣除)。此外,参议院议案还允许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底间的5年内投入使用的资产,继续费用化扣除,但费用化比例每年递减20%。资产支出费用化虽然只是暂时性差异,但该政策将有望吸引更多的美国本土资产投资。
利息费用限额扣除:美国现行税法下,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扣除。两院议案均拟将利息费用(无论是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还是非关联方的利息)的扣除限制在:1)“调整后应税所得”的30%限额内;2)如果美国企业为跨国集团成员,其超过集团净利息支出特定比例的利息费用也将被限制扣除。而且两个比例限额孰低适用。对于当年未扣除的利息,众议院议案允许结转五年,而参议院议案允许无限期结转。此外,两院议案在“调整后应税所得”的确定、集团成员比例限额的规定方面也存在差异。利息费用抵税限额将可能导致借贷成本上升,有意投资美国的企业需要谨慎权衡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的利弊。
净经营亏损结转:美国现行税法下,企业可全额“向前结转”净经营亏损2年、或“向后结转”20年。两院议案均拟取消“向前结转”,但允许“无限期向后结转”。不过,亏损结转限额为所得的90%。参议院议案还建议自2023年起,将亏损结转比例进一步降低为80%。
跨境税制
美国境外股息红利:目前美国采用“全球征税制”。美国企业取得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适用最高35%的企业所得税。两院议案均拟对美国企业取得的源于境外(持股需达10%或以上,且持股超过一定期间)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实行“属地征税”,即100%股息免税。须注意的是,参议院议案对该免税设置了一个针对“混合股息红利”的反避税条款,即如果支付股息红利的境外公司已经在计算境外税款时将该股息红利税前扣除,则美国企业不能享受免税。这一新规旨在防止一些企业运用美国与境外税制对股息红利定性的差异而获取双重税收利益。
美国境外利润汇回税:作为由全球征税制向属地征税制的过渡性政策,两院议案均拟对美国企业在海外累积的利润征收境外利润汇回税。这是一种“视同汇回税”,即不管境外利润是否实际汇回,都需征收。考虑到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两院议案均允许企业在8年内分期纳税。不过,两院建议的税率不同。参议院议案建议以现金类资产体现的境外利润适用14.49%的税率,以其他资产体现的境外利润适用7.49%;众议院建议的税率则略低,分别为14%和7%。由于境外利润汇回税是就美国企业的境外公司留存在境外的利润进行强制征税,并且自2017纳税年度就开始适用,预期将对美国跨国企业在境外公司(包括中国子公司)的现金流产生即时影响。
强化受控外国企业规则(Subpart F):两院议案在沿袭美国现行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基础上,均有一定程度扩展,包括扩大了“受控外国企业”及其“美国股东”的定义。在此议案下,非美资跨国企业如果在美国境内外均设有子公司,位于美国境外的子公司也可能被视为是美国“受控外国企业”。在美投资的中国企业须注意,这意味着中国总部将可能需要为其美国子公司向美国税务局递交更多的外国企业信息申报表(Information Return of U.S.Persons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Foreign Corporations)。
此外,众议院议案拟对受控外国企业取得的在境外税负率低于12.5%的“境外高额回报”征收实际税率相当于10%的企业所得税。参议院议案则考虑对“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income,GILTI)”征收10%税。
向美国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现行税制下,美国企业向境外支付特定款项需要代扣代缴30%的预提所得税,不过也有一些向境外支付的款项无需在美国缴税。两院议案均推出了针对美国企业对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费用、侵蚀美国税基的解决方案:众议院议案规定,美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某些未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款项时需要缴纳20%的特别消费税(excise tax),境外关联方也可以选择不缴纳特别消费税,而按照“实际关联所得”方式自行申报美国企业所得税;参议院议案则规定,如果美国企业对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行为属于“税基侵蚀”,须征收10%的“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ase erosion and anti-abuse tax,BEAT)”(2026年起,BEAT税率将升至12.5%)。对与美国关联方有贸易、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的中国企业来说,该议案可能导致其从美国关联企业取得的部分款项被征税,需要高度关注。
制造所得的来源地认定:美国现行税制下,境外企业在美销售于境外制造的产品所得,部分利润需要视为源于美国的所得缴税。两院议案均拟对该性质所得修改来源地规则,按照制造地确定所得来源地。因此,如果中国企业在中国国内制造产品并且直接向其美国客户进行销售,将有机会主张未取得源于美国的所得,从而免于在美国申报缴税。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国制造企业是通过第三国的中间经销商(或其在美国境外的子公司)向美国客户销售产品,则可能无法适用该来源地规则减免其在美国的纳税义务。中国企业可能需提前考虑调整商业模式的必要性。
下一步行动
如前所述,两院议案在诸多方面存在分歧,这些分歧主要体现在如何控制税改产生的财政赤字。接下来,两院将召开税改分歧协调会,商议如何就两方的税改议案达成一致。众议院已于12月4日委任了与会代表,而参议院也将会在未来数天内派出代表。
协调会就税改议案达成一致后,将发布最终版税改议案,并在两院分别再次投票。两院通过后,最终版税改议案才能提交总统签署生效,成为法律。目前,国会共和党领导人预期2017年底前有望完成立法程序。
注意要点
此次美国税改被誉为自1980年代里根政府以来规模最大的减税计划,在国内税制、跨境税制两方面都推出了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重塑美国在全球市场上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不过,美国税改固然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刺激效果,但也很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财政赤字。根据美国税收联合委员会于12月1日发布的测算,参议院议案预计将在10年内增加1.447万亿美元的财政赤字。为了控制赤字,美国税改在减税的同时,也扩大了税基、加强了反避税监管,例如限制利息费用抵扣和净经营亏损结转、废止一些减免税规定、强化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增加对境外关联方付款的税收等措施。而且所谓的“属地征税制”也仅适用于股息红利,源于境外的资本利得、分支机构所得不能享受免税。
整套税改方案将可能对企业的税收管理、现金流、投融资决策、估值等产生综合影响。我们建议从事中美贸易、或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密切关注美国税改动向,做好应对、抢占先机。
附录:
注释
1.有关众议院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链接:
https://www.congress.gov/115/bills/hr1/BILLS-115hr1eh.pdf
2.有关参议院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链接:
https://www.budget.senate.gov/imo/media/doc/TAX%20SUBSTITUT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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