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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是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后出台的关于保险的第一个监管文件,比之去年的134号文件,更为严格有力,涉及面非常广,而且态度明确,列出了52问题,勒令各保险公司自查。
上周五,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简称为19号文件。
本着炒冷饭的一贯作风,看到后,我努(mo)力(ji)了一周才写出来,不过很奇怪的是,这次一周过去了,我朋友圈并没有出现一大波停售吹,是还没开始?
还是对于这次通知,各大保险公司难得乖了一次,不敢太造次,毕竟人家是合并后发的第一个大通知,这回不敢太皮了?
不得不说,这次的19号文件,动作比去年的134号文件都要大,保监会表现出来的态度更明确,且很符合管理的SMART原则,列出了行业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共计52个问题,并首先让保险公司自查整改。
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先自查,填写《人身保险公司产品自查情况表》作为报告附件,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汇报。
然后银保监会将结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情况,采取重点核查和监管抽查形式,最后结合公司自查整改和监管核查情况,对产品专项核查清理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产品,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共计52个问题,分为5个方面,分别是: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产品申报使用管理。
接下来我就挑选几个重点讲讲。
一、产品条款设计
(九)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括原位癌责任。
其实这条非常耐人寻味,首先我们要知道癌症属恶性肿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规范中是没有“癌症”这个字样的,而是“恶性肿瘤”,所以我看到有公众号对这条的有点误解读了。
所以这里我认为主要是指一些针对癌症的保险,比如设计了癌症双倍赔付,或者一些防癌险中把原位癌列为除外责任的产品,银保监会的意思就是要挂“癌症”出来卖,就把所有叫做癌的情况都给保了,免得被投诉销售误导。
(十)人寿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这条其实从保险公司理赔角度来说,也算无可厚非,就是多一个材料而已。
但人死本就是一件大事,身故本就是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一直都有种和互联网精神脱轨的感觉,互联网崇尚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而保险公司总喜欢把简单的东西复杂化。
我很好奇这类保险公司是用什么样的心态去要求这类材料,让人家家属添堵。
我一直想说清楚一点,投保不是保险公司低声下气求来的,理赔也不该是保险公司施舍,我特别看不惯一些说理赔的文章,什么感谢顺利理赔,顺利理赔就像顺利投保一样,本来就是理所当然的。
身故理赔的保险,提供死亡证明就已经是足够的证明,额外要的那些就算人家最后就是不提供,保险公司难道还敢不赔吗?
这里反应出来的就是保险公司里面有些人对于理赔的态度,把自己摆在了什么样的位置才会写出这样的理赔要求?
当然,从理赔操作上来说,准备火花证明什么的也不算太麻烦的事,但银保监会这个举动放出来的是简化流程的信号,对于消费者而言无疑是有益的。
(十二)个别公司利用“保险+信托”等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为卖点进行宣传,将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这点也很有意思,大家天天看朋友圈,知道在说哪家保险公司就好了,保障型保险的理财属性越少,保障杠杆率越高,越像保险。
理财型保险不属于保险规划的支出范围,属于投资工具,不要混为一谈,就没那么容易被坑。当然保险+信托这一功能对高净值人群来讲还是有不小需求的。
二、产品责任设计
(十五)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异化,第一年末现金价值即超过已交保费,同时条款设计灵活的加、减保额功能,实现类万能型保险自由进行账户部分领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这条是让保险公司不要把理财型保险做成短期险,避免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不过嘛,其实作为客户来说,这类保险又太有良心了。
毕竟长期的年金险很多都是把客户当傻子的,综合的年华收益连3%都达不到,所以我觉得吧,与其整天要求人家不要长险短做,不如让人家的年金险宣传实在点?别整天XX岁领XXX元,直接告诉客户年化利率可好?
(十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对恶性肿瘤责任中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进行单独处理,责任设计不合理,设置较低的保险金额,变相缩小产品的保障范围。
因为甲状腺癌的理赔率一直居高不下,所以有些保险公司设计的产品中对于甲状腺癌的理赔金是有限制的,比如放到轻症中,可偏偏人家又不会把这个东西放在台面上让人一眼就看到,不然谁还买?
可不放在台面上,又存在销售误导了,银保监会的意思很明确,别搞小动作。它就是重疾,就该受到其他癌一样的理赔。
甲状腺癌的高理赔率是保险公司没有办法避免的,只有在入口加强把控,甚至直接一刀切,所以也就很好理解,为什么有甲状腺结节的人,会很容易就被拒保了。
但原定的重大疾病标准,在设计之初本就是包含这块病种,除非甲状腺恶性肿瘤病发率确实在逐年提高,有切实的数据支撑,才可以调整,并且调整的应该是整体的费率,而不应该单独把一个病种剔除。
(二十二)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不合理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
这个问题也挺重要的,重疾险对外宣传的从来都是确诊给付,但实际上关于重疾险的确诊给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去约定不合理的生存期限以外,有些病,本来就是需要时间才可以确诊的,如下:
作为普通消费者,很难分清楚这各中,到底哪些是保险公司自己额外加的生存期限,哪些是医学上本来就存在的合理期限,消费者基本都以为重疾险是确诊给付的,所以,银保监会这条直接把一些保险公司的小动作一棒子打下去,很好。
(二十三)保险产品设置过长的等待期,或通过调整保险金额等方式变相延长等待期,或通过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事故不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变相惩罚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条可以说直接就让XX福要回炉重造了,不止这点,市面上有很多这类型的保险,比如第二年保额翻倍之类的某款,也要下架了,也不能说这类型的产品都是不好的,不过基本上需要回炉的产品也没有好到要赶在下架前去抢购的份上。
所以,如果老爷最近看到又有人说什么什么产品将要停售,限时抢购之类的,多留点心,大概率来说,抢购会掉坑。
三、产品费率厘定
(二十四)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
这条基本上是在说这两年各家保险公司打得如火如荼的百万医疗险市场,产品介绍是怎么吸引人怎么写,甚至曾经我写过百万医疗险不保证续保的文章的时候,有读者就要跟我死磕尊享e生是保证续保的,我拿合同给他看都不顶事。
在这里我也借着这条再帮大家梳理一下续保的概念,一个是保证不因停售而无法续保,一个是确定费率。
现阶段,保证费率是不可能的了,医疗险会根据医疗水平的变化而变化,未来几十年的事情,保险公司根本没办法合理的预估出来,这点不需要强求,只要保险公司不会因为个人理赔和身体状况拒保或重新审核就可以了。
我们允许保险公司有调整整体费率的权利,但我们也希望能得到确保续保的承诺,怎么看一款产品是否保证续保,就看续保条款中是否有一条“因产品停售”的说明,如果有,也就是不保证续保。
很抱歉,目前基本没有保证长期续保的产品,就算是不保证费率的情况下保证长期续保,也没有,现在据我了解的,就两款产品算是保证短期续保并且设计比较好的,一款是乐享一生保证5年续保,另一款是人保的健康金福悠享保保证6年续保,也就支付宝的新贵好医保。
当然,除了看合同还有更简单粗暴的一个办法,那就是根据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财险公司不能出长险,所以只要看到是XX财险的,只能是一年期短险。
医疗险除了保证续保的文章以外,还有一个就是额度虚高,我们来简单算一下,医保有赔付限额,算上医保补充医疗,如果是花费几十万的情况,报销比例在50-60%,那么,假如一年医疗开支是100万,那么商业医疗险可用到的额度,大概是40-50万。
实际上,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的开支是相对透明的,百万医疗险是限制医院资源的,100万的额度完全够了,没有必要把医疗险的300万?甚至是600万当做购买的加分项,你要知道,真要用那些动辄上百万的医院医疗开支,你买600万的百万医疗险,也是不报的,他只能报公立医院普通部的医疗开支。
四、产品精算假设
(三十八)通过刻意调整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安排,使产品投资收益率在一定时间内为固定值,且在销售宣传时明示或暗示产品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与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违背。
平时我们看到的理财型保险,基本都是年金险,分红险类型,是有保底利率或者就是固定利率的,这就是我们普通消费者对于理财型保险的认知,是保证收益的。
但还有一种理财型保险,虽然也是保险,但确是投资股市的,那就是投连险,这类保险却是不保证收益的,很多人以为这是保险,看起来收益又很美好,但这世上真没有这么好的事情。
想要安全性高的保险,基本最高的收益率只可能到6%,请记住了,超过这个值,绝对不保险。
(三十九)分红型产品分红演示中使用的股东、消费者之间分红比例,给予消费者的比例高于公司实际分红中给予消费者的分红比例,夸大分红利益,误导消费者。
关于分红险,很多人应该听过业务员宣传的时候说分红享受的是保险公司盈利的70%,听起来是非常诱人的。实际上,这条也是中国保监会发布的用于规范分红保险业务的管理办法《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一条。
核心是要理解保险公司的可分配盈余的70%。要理解这个分红险的收益有多少,首先就要了解分红险红利的来源。
红利=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
也就是说产生分红的三个方面,有两个都是提前在你这里收了钱的,在精算角度,假定较高的死亡率,就会收取对应的保障成本,而实际上并没有这么高,就产生了对应的利润。
费差异也是同理,真正产生实际上分红利益的是利差益,也就是保险公司投资的回报率产品的分红。
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就会明白,为什么分红型保险大多实际上的收益都非常低,可分配盈余的70%,看起来很好听,但实际上可分配这几个字可不怎么好理解。
红利的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也有可能没有红利分配的。
事实上,在我分析过的众多产品中,分红险的实际分红利率能达到3%以上的,就算很不错的了,虽然说不能一棒子打死分红险,但还是建议少考虑这类保险吧,特别是费改后的今天。
五、产品申报使用管理
第五点我看了一下,没有多少和我们普通消费者有关的,所以就不讲了。
近年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愈发的大而有力了,市场将越来越规范,可以预感到,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将真正成为社会的稳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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