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 500亿美元进口产品加征关税的布告
摘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产品加征25%的关税,其间545项约340亿美元产品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加征关税,对其他产品加征关税的施行时刻另行发布。
税委会布告﹝2018﹞5号
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产品清单,将对从我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产品加征25%的关税,其间对约340亿美元产品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加征关税,同时就约160亿美元产品加征关税开端寻求大众定见。美方这一办法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矩,有悖于中美两边商量已达成的一致,严峻侵略我方的合法权益,要挟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法令》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产品加征25%的关税,其间545项约340亿美元产品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加征关税,对其他产品加征关税的施行时刻另行发布。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农产品、轿车、水产品等545项产品,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加征关税,详细产品规模见附表1。
二、对化工品、医疗设备、动力产品等114项产品,加征关税施行时刻另行布告,详细产品规模见附表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表1和2所列进口产品,在现行纳税方法、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25%的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方针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四、加征关税后有关进口税收核算公式:
关税=按现行适用税率核算的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
从价定率产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份额税率
从量定额产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产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份额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产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份额税率)
复合计税产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份额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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