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点告诉身边的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冻结资金这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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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快点告诉身边的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冻结资金这样返还

电信网络诈骗防不胜防!受害人被冻结的资金,返还有了统一的操作细则。

重庆银监局、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重庆市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意见》,从详细的操作层面,对电信网络诈骗冻结资金的返还作出了规定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实施的犯罪案件。

两部门要求,各单位分管领导为本单位电信诈骗冻结资金返还工作责任领导,要亲自抓好电信诈骗冻结资金返还工作的贯彻落实。各银监分局、各级公安机关刑侦支(大)队分管领导和应急处置小组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责指导辖区内电信诈骗冻结资金返还工作。

与此同时,两部门要求,各单位要将实施意见传达到基层营业网点和基层办案部门,组织开展本单位资金返还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电信诈骗冻结资金返还流程及要求。

两部门强调,公安机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做好冻结资金返还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禁以各种理由推诿敷衍。对已冻结资金但不具备返还条件不能返还的,要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引起投诉、炒作。

两部门表示,重庆银监局和重庆市公安局将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开展督检,对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附:

重庆市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

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施意见》目前仅适用于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

外国通过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的联系途径、外交途径,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由中国银监会和公安部批准后,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意见的职责、范围、条件和程序,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意见,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查询、冻结、返还工作,并就执行中的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将所涉资金返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被害人账户。

第五条 各承办案件的分局、区(县)局或市公安局直属单位负责核实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具体实施返还;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负责对全市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进行审核。各案件承办单位的法制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冻结资金返还法律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确保返还工作符合程序且手续完备。

第六条 对于提供了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资料的被害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返还申请。对于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委托关系的真实性,以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涉案资金后,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告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资金的冻结情况;

(二)冻结资金是否属于被害人需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

(三)资金返还工作一般在立案三个月后启动。

被害人向其他公安机关提出涉案冻结资金返还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向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提出。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申请表》(附件1)中“返还银行账户”和“冻结银行账户”栏应当填写户名、账号、开户网点、所属银行;“立案单位”一栏中加盖的公章应与立案决定书的公章一致;“冻结单位”一栏中加盖的公章应与冻结通知书的公章一致;“冻结金额”栏应当填写返还金额。

第八条 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的资料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制作返还资金询问笔录,笔录中应详细记明被害人接收资金返还的银行账户、银行有无赔偿垫付等内容,同时告知被返还人对返还错误的款项应当及时退回,如果故意伪造证据材料或拒不退回返还错误款项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应当对被害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经查明冻结资金确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无争议的,制作《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资金流向表》(附件2)和《呈请返还资金报告书》(附件3),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连同相关返还案卷材料报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由刑侦总队审批后出具《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决定书》(附件4)并加盖市公安局印章。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公安机关留存,一份交办理返还工作的银行。

《呈请返还资金报告书》中“返还银行账号”栏应当填写户名、账号、开户网点、所属银行;“返还金额”栏金额应当用大写汉字填写(精确到分);“承办单位意见”栏由案件承办单位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法制部门审核意见”栏由案件承办单位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领导批示”栏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与冻结公安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由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核查各级转账资金流向,制作《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资金流向表》,并派两名以上民警持人民警察证,携带相关材料赴冻结公安机关开展移交工作。移交的相关材料包括:受立案法律手续、立案时的询问笔录、返还资金询问笔录、被骗(盗)银行卡账户证明、身份信息证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申请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资金流向表》、涉案账户的交易流水明细(加盖公章)、《冻结资金返还申请书》(附件5)、《冻结资金返还工作协作函》。

冻结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填写回执交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并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及时审核决定。

第十条 冻结资金应当返还至被害人原汇出银行账户,如原银行账户无法接受返还,应返还至本人的其他银行账户。对于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返还至非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冻结资金以溯源返还为原则,由公安机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返还:

(一)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二)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三)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

第十二条 对确需按比例返还的,应当一事一议,由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向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提出请求,由刑侦总队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决定。经研究决定启动返还的,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按比例返还资金流向参照表》(附件6),并通过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主流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方式发出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程序结束后,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告的内容、途径方式、利害关系人异议提出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装入资金返还案卷一并报送市公安局刑侦总队。

冻结资金权属争议较大,经研究决定不宜适用本机制返还的,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作好相关解释工作。

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与冻结公安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两机关均有权向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提出按比例返还请求,经研究决定启动返还的,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负责制作《按比例返还资金流向参照表》,冻结公安机关负责公告发布及按比例返还工作。已明确被害人的,冻结公安机关还应当以电话、书面等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返还被冻结资金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制作书面记录并出具回执。

公安机关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决定,同时通知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中止冻结资金返还,重新确认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第十四条 在办理资金返还工作时,冻结账户应当始终保持冻结状态。冻结账户返还后剩余资金在原冻结期内继续冻结;办理资金返还后账户仍有余额且属于涉案资金的,冻结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如查清新的被害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意见启动新的返还程序。

第十五条 被害人将现金通过银行柜台或者ATM柜员机存入涉案账户内的,经审查涉案账户交易明细账中的存款记录、银行柜台或者ATM柜员机存(汇)款监控录像、存(汇)款底单等材料与被害人笔录核对相符的,可以依照本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予以返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办理资金返还工作的,应当制作《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附件7),由两名以上民警持人民警察证、《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决定书》原件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原件前往冻结银行办理返还工作。冻结银行应当对相关手续材料进行审查。

若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与冻结公安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由冻结公安机关具体办理。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中“类型”栏一般填写“银行存款”;“所在机构”、“户名或权利人”、“被冻结账号”栏均应填写被冻结账户的信息;“返还接受账号”栏应填写户名、账号、开户网点及所属银行;加盖公章应与原冻结通知书一致。

第十七条 立案地涉及多地,对资金返还存在争议的,应当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一个公安机关负责返还工作。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资金返还的办理工作。银行受理资金返还时,可以向冻结公安机关所在地的省级反诈骗中心(联系电话见附件8)电话核实办案民警身份,并按照本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审核冻结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身份有疑问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冻结银行有权拒绝办理资金返还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办理资金返还工作,并将回执反馈公安机关。能够现场办理完毕的,应当现场办理;现场无法办理完毕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资金返还时,冻结银行发现该冻结账户还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的,可暂停资金返还工作。经协商相关司法机关同意并出具公函后,可重新启动资金返还工作。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仅承担审核返还手续齐全性、完备性和核实民警身份的责任,不承担因执行公安机关返还通知书而产生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违法办理资金返还,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庆银监局、重庆市公安局应当加强对新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实施的犯罪案件。

本意见所称冻结资金,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资金,但是不包括止付资金。冻结公安机关,是指出具冻结法律文书对涉案账户具体实施冻结的公安机关。

冻结银行是指冻结账户的归属行在冻结公安机关所在地省一级分支机构。如该银行在冻结公安机关所在地尚未设立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冻结公安机关可以就近选择该行其他省一级分支机构办理。

意见所称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重庆银监局和重庆市公安局共同解释,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及时向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和重庆银监局案防办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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