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拿下 IT 项目,浪潮软件朱某行贿官员 172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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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拿下 IT 项目,浪潮软件朱某行贿官员 172 万

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李献平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其在担任石家庄政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浪潮软件等公司贿赂632万元。

全文如下: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04刑初453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献平,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原系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正处级调研员、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树文,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献平犯受贿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献平及其辩护人李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献平历任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在此期间李献平为有关单位中标其本单位建设项目以及答应为对方单位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付的钱款。

1、2009年,李献平在担任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帮助石家庄市毅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用河北宏远建筑安装公司资质中标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政务大厅装修项目,收受石家庄市毅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张某(另案处理)给付的人民币现金30万元。

2、2009年至2016年,李献平在担任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帮助石家庄北方四维电脑有限公司、河北思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中标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政务大厅网上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硬件设备安装及维护项目、石家庄市县行政服务中心电脑及网络硬件设备采购项目(一期)(二期),先后多次收受石家庄北方四维电脑有限公司、河北思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另案处理)给付的人民币现金280万元。

3、2009年至2016年,李献平在担任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帮助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公司更名)分别中标石家庄市政务大厅网上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开发项目、石家庄市县行政服务中心联网软件开发项目,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东浪潮电子政务软件有限公司曾任销售总监、现任副总经理的朱某(另案处理)给付的人民币现金172万元。

4、2010年至2015年,李献平在担任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在其单位续租石家庄生万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系由石家庄市燕云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位于本市,答应为该公司在提高租金和如期拨付租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实际经营人任某1(另案处理)给付的人民币现金150万元。

李献平收受款项共计人民币632万元;此款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花销和交纳购房款。

2017年6月16日,中共石家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李献平违纪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同年6月25日对其立案审查期间,李献平主动交代了纪委尚不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同年6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李献平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到案后李献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年9月11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此案交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李献平之妻周某分三次代其向检察机关退缴人民币210万元,李献平前妻袁某2代其向本院退缴人民币110万元,共计退缴人民币320万元;另已查封李献平之女李媛媛名下的本市和平路7号荣景园11-1-2102房产一套。

当庭李献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及数额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李献平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李献平属于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原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献平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傅某、朱某、任某1、张某、武某、王某、姜某、袁某1、杨明显、赵某、郝某、任某2、任某3、梅某、康某等人证言,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工商登记资料,相关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及付款凭证,租赁合同及付款账目,相关公司收款凭证,银行明细,取款转款凭证,购房协议及其他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献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李献平在纪委对其违纪问题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纪委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进行了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献平退缴了部分赃款,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李献平及其辩护人基于上述事实,请求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李献平已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其剩余非法所得。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献平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受贿数额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退赃等情节,予以客观定罪,准确量刑,罚当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献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两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28年7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和本院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献平非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李献平剩余非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一十二万元,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立新

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

人民陪审员  史翠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王龙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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