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该规定发布后,部分媒体和市场参与者对已暂停上市公司涉及重组事项的规定安排未能充分理解,甚至误认为处在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者进程中的已暂停上市公司,如果“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可以免于终止上市而继续重组进程”。
深交所指出,事实上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第二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选择“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其退市整理期交易;如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该议案的,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因此,无论公司选择进入退市整理期与否、终止重大重组与否,只影响公司股票在摘牌前是否有最后30个交易日期限的交易机会,不改变公司股票到期摘牌被终止上市的结果。(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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