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饮酒仍将车交其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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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戴久胜 记者 王茸) 没有酒后驾驶,也没有飙车,近日,一男子却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一千元,这是为什么?

事情发生在今年8月,当天凌晨1时许,禄口公安检查站执勤警力在开展夜间酒驾整治工作时,一辆小轿车通过收费站后缓缓向前行驶,交警示意车辆停下接受检查。驾驶员摇下车窗,民警看到车上共3人,驾车的是一名年轻女子。细心的民警闻到车内有酒味,便要求车上3人均接受酒精测试。结果不出所料,女驾驶员孙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6.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随即,民警依法扣留车辆。

孙某坦言,前段时间父亲生病住院,医疗费用很高,而自己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就向朋友王某借钱。事发当日,孙某从王某处借到钱后,王某邀请她和杨某吃饭,席间,孙某喝了两瓶啤酒,之后就回家休息了。凌晨1时许,王某又给她打来电话,称自己单位领导从外地回南京,航班马上就要降落在禄口机场了,问她能不能帮忙去接。

“王某没驾照,所以找我帮忙,我知道酒后不能驾驶,可刚向他借了钱,碍于情面,只好答应。”孙某说。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孙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让孙某为其驾车,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和王某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同时根据其他案件情节,最终作出判决:驾驶员孙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车的王某虽然没有驾车,但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了解,明知对方饮酒还将车辆交由对方驾驶,因此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犯的,在南京尚属首次。

交警提醒,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原标题:明知对方饮酒仍将车交其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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