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案件大小不一。如果他们周围的人违法被拘留,他们不能粗心。为了更好地了解情况,他们应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在这方面,天津江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会来告诉你以下刑事案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基本情况}
2018年9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沈某来到长沙站北路与晚报大道交叉口交警岗亭。他打破窗户的护栏,从窗户进来。他从亭子里的铁床上偷了一个黑色背包。然后他用螺丝刀撬开展馆的办公抽屉,得到了两台华为M2-803L平板电脑(估价1204元)和一台黄金电脑,小米Max手机(估价392元)、Vivox**手机(估价1598元)、华5X手机(因我不详无法识别价值)在新的利率)被从警卫室的墙上偷了一系列的车钥匙,在逃离现场后,沈卖掉了偷来的财产,赃款被浪费了。
2018年9月21日2时左右,被告沈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长岛路1号明台茶馆。他用手拉开窗户上的铁栓,进了商店,从商店的柜子里偷了一台白苹果笔记本电脑和两包红茶,逃离现场后,沈卖掉了偷来的财产,赃款被挥霍了。
2018年10月15日13时左右,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天心区卫国街路边查获被告沈某,当场查获一批被盗车钥匙。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沈某,起诉书编号为长福公诉刑事诉讼第1206号2018,并于2018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1.被告沈某盗窃,被判处8个月徒刑,并处5000元罚款。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被拘留的,一日以下拘留改为一日有期徒刑,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第二,被告被责令赔偿沈某的违法所得或相应的3194元,并分别赔偿每名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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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沈某第二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走他人财物,价值3194元,数额较大。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故意累犯,自刑罚执行之日起五年内,处有期徒刑以上。这是一个累犯,应该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沈某的到案,他如实供认罪行,在法庭上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盗窃主要表现在以下五种情况,一种是构成盗窃,一种是公私财产盗窃,数额较大;另一种是多次盗窃;第三种是家庭盗窃;第四种是携带致命武器的盗窃;第五种是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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