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1。综合收益结算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综合收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结算缴纳:
(一)从两个以上取得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扣除特殊项目后的年收入余额超过6万元;
(二)劳务报酬、出资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所得在综合收益中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三)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应纳税额的;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需要汇算清缴的,应当在下一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现任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缴申报表。纳税人有两个以上服务单位或者受雇单位的,应当在一年内申报纳税。(五)选择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没有所在单位或者受雇单位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结算时,应当编制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捐赠和税收优惠的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报送纳税人。条款。
纳税人取得综合收益用于结算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营业收入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投资人、个人合伙伙伴、个体承包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营业收入,包括下列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是个人独资企业和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在中国;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承包、出租、转包企业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在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月、季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纳税申报表,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A)。在取得所得的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纳税申报表(表A)。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应当办理结算,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二)。所得来自两个以上的,由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之一的税务机关选择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三。
三。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书
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纳税:
(一)居民取得综合收益的,依照本公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出资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有两个以上人均未扣缴税款的,应当选择其中一个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出境(临时出境除外),应当在出境前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股息、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意外所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形式(形式A)。
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限期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职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没有职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城市;在中国经常性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选择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没有户籍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的习惯居所。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因移民而取消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国外而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办理纳税结算。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的清算交收,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清算交收的上一年度合并收益尚未完成的,应当与注销户籍纳税申报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办理注销户籍当年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前,结清该年度的营业收入,报送《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二);二次或者二次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迁入的,还应当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三),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结算未完成的,应当与注销户籍纳税申报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户籍注销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租金所得、转让所得和意外所得的,应当在户籍注销前一年申报缴纳上述所得税,并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X申报表(表A)。
(四)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未缴或者未缴的税款;分期缴纳而未缴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未缴的税款。
(五)纳税义务人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表时,需要特别增加扣除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特别增加扣除情况表》。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表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个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自取得所得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七。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远程申报和邮寄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相关问题
(一)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发生初始申报或者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还应当报送个人所得税基本资料表(表二)。
本公告所涉及的有关表格和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分别公告。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关办法办理。
9。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在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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